网购剁手无妨,刷单可要小心了。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对淘宝诉“刷手”李某案作出判决,认定李某在淘宝的交易中,有24笔交易属刷单行为,违反了淘宝规则,构成违约,支持了淘宝索赔1元的请求。据悉,这是全国首例电商平台诉“刷手”案。(7月17日法制日报)
刷单炒信,不但误导了消费者,也损害了电商平台声誉。近些年来,从法律到舆论再到电商,不断对刷单现象进行“围剿”。以阿里巴巴集团为例,发现并推送线索推动全国首例组织刷单者入刑;起诉刷单平台“傻推网”获赔20万元;如今又起诉“刷手”胜诉,在打击刷单方面作出了示范。
“刷手”是刷单黑色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刷单的具体实施者之一,一般受雇于刷单组织者或者刷单平台。此次,淘宝起诉“刷手”李某案胜诉,无疑对所有“刷手”是一种警示教育。
不过,阿里巴巴起诉“刷手”只索赔1元,令人颇为费解——这意味着该案索赔只有象征意义,而没有惩戒价值。
据悉,阿里巴巴起先要求李某赔偿35万元,但考虑到从事“刷手”的往往都是普通的消费者,对这个群体更多是以教育为目的,所以最终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赔偿1元,这种考虑不是没道理。
如果让李某承受35万元赔偿,这个数额的确过大,因为李某刷单只涉及24笔交易,从中收益不会太多。但只让李某赔偿1元,同样值得商榷,因为1元赔偿额,不仅对李某起不到教育的作用,对其他“刷手”甚至会起到负面效应。
违约违法案件对当事人和其他人起到的教育作用有多大,大多取决于索赔额或者处罚结果,一般来说合理的索赔额越高,警示教育作用越大。该案作为全国首例电商平台诉“刷手”案,如果电商不提出合理的索赔额,或许会有负面的示范作用,从某种意义来说是在纵容“刷手”刷单。
从相关报道看,“刷手”每成功刷单一次,会从商家那里少则获取几元多则获取几十元佣金。李某有24笔交易属刷单行为,少则获取几十元,多则获取几百元佣金。合理索赔额应该是李某实际获利的一定倍数,只有让这种违约代价大于违约所得,才能起到更好的教育作用。
淘宝起诉“刷手”依据的是《淘宝服务协议》,而不是国家法律,这可能影响淘宝索赔。从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来看,似乎只明确经营者、组织者涉及“虚假交易”的处罚措施,却遗漏了“刷手”。如果法律明确“刷手”罚则,效果会大不一样。
当然,在刷单炒信现象中,起重要决定作用的是商家和刷单组织者。对于组织李某刷单的组织者、李某刷单涉及的商家,有关方面如何进行处罚,同样值得关注。只有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严厉处罚涉及刷单的商家和组织者,才能少一些像李某这样的“刷手”。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