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日前发布《关于规范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这是继今年4月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委印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规范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后的又一补充。此举旨在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代理机构管理。
据了解,深圳市财政委员会4月份发布的《关于规范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自2018年7月1日起,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此次发布的《补充通知》分别对代理机构管理、市本级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和区级财政部门如何执行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首先,《补充通知》明确了代理机构管理的有关事项。
一是关于代理机构从业名录。经审核,首批共有60家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代理机构已在深圳市登记从业信息,纳入该市代理机构从业名录(以下简称从业名录),可在深圳市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二是代理机构信息管理。日常工作中,与代理机构相关的通知文件,深圳市财政委将通过“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等渠道对外发布。后续提出从业申请的代理机构,深圳市财政委按季度汇总核实后,将其中符合要求的代理机构动态更新至该市从业名录。代理机构应当对所登记从业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三是评审专家的抽取管理。纳入从业名录的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时,可登录“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点击“代理机构”进入“政府采购专家抽取”栏目申请抽取专家。四是采购系统的操作管理。纳入从业名录的代理机构,代理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需到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代理机构电子密钥。代理机构通过电子密钥登录市本级政府采购系统开展相关工作。代理区级(新区)政府采购业务的,需按区级(新区)财政部门有关要求申请开通相关系统操作权限。五是关于代理机构业务培训。请纳入从业名录的代理机构,主动组织本公司专职从业人员开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培训。
其次,《补充通知》对市本级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强调。
一是自主选择代理机构。《补充通知》强调,采购人应当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在深评审场地和专职人员配备等情况,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方式从该市从业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不超过3家代理机构,作为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有具体项目需要委托代理时,再从所选择的代理机构中确定实施该项目的代理机构。二是委托代理项目范围。按照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规定,属于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采购人在编报采购计划的同时,通过线上方式从本单位所选择的代理机构中自主确定实施该项目的代理机构,但其中保密、应急以及重大采购项目应当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深圳市财政委联合市政府采购中心正在对相关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计划于2018年8月1日实现相关功能,届时采购人可通过系统自主选择代理机构。三是要保持代理机构相对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2018年7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为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试运行期。在此期间,采购人可以根据代理机构工作实绩,对所选择的代理机构进行优化调整或变更。自2019年起,采购人应当保持所选择代理机构的相对稳定,除每年1月份开放权限供采购人调整外,其他时间段原则上不得变更。四是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五是自主协商代理费用。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代理费用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最后,《补充通知》对区级财政部门如何执行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是从业名录全市共享。深圳市代理机构从业名录信息在全市共享并向社会公开。代理机构在各区(新区)代理政府采购项目,需要向区级(新区)财政部门申请开通相关系统操作权限的,区级(新区)财政部门不得强制要求代理机构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二是结合实际落实要求。各区(新区)应当严格落实法律政策的相关规定,保障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的权利。目前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代替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的,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改由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具体由各区(新区)财政部门结合本区(新区)实际,自行组织落实。 (昝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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