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7月13日讯 深交所网站13日公布了关于对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黄三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 67 号)。
监管函显示,2017 年,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电子”、“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以发行股份方式向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黄三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购买烟台东方威思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计83.2587%的股权。重组后,上述两家公司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由 19.74%上升至 41.44%。
上市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6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重组相关议案及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黄三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议案,但上述两家公司作为收购人未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第十八条的规定在董事会决议之日起 3 日内披露收购报告书摘要。重组方案于2017年10月27日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2018年 2 月 1 日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黄三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迟至 2018 年 4 月 24 日方才披露了收购报告书摘要和全文。
深交所指出,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黄三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2.3 条、11.8.1 条的规定。对此,深交所要求上述两家公司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合法合规收购上市公司,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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