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人寿股东变更被否:新股东涉循环出资且未按要求提供财报
国联人寿 资料图经历了股东破产、股权遭拍卖的国联人寿,又遇到了新的股权麻烦。
7月3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一则不予许可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东的批复。此次拟变更的股东双方为无锡报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无锡报发”)和宁波市金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宁波金润资产”)。
据国联人寿官网2017年9月14日披露,无锡报发拟将持有的国联人寿2.4亿股股份(占总股本12%)对外转让给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旗下的资本运作平台宁波金润资产。转让完成后,宁波金润资产将成为国联人寿第四大股东。
宁波金润资产当时承诺: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法津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投资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源于合法的自有资金,并非使用任何形式的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融资渠道资金。
不过,银保监会批复显示,在审核国联人寿变更部分股权的请示及补正材料时,主要发现了两点问题,分别不符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六十九条关于股东转让保险公司股权的相关规定和第三十二条对于自有资金的要求。
具体来看,一是宁波金润资产未按要求提供2017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二是该公司声明3.144亿元股权转让款为自有资金,来源于其股东在2014年8月对公司的13亿元增资款。但根据其提供的银行对账单,增资款分多笔转入验资户,账户余额最高为7.43亿元,未在某一时点实际达到增资额13亿元,并且公司无法提供“增资款全额到位,不存在资金循环使用注资”的承诺说明,存在利用同一笔资金循环出资的可能。
今年3月出台的《办法》明确,股东转让保险公司股权的,保险公司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并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和受让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受让方为新增股东的,保险公司还应当提交基本情况类、财务信息类、公司治理类、附属信息类以及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办法》所称自有资金,是以净资产为限。投资人不得通过设立持股机构、转让股权预期收益权等方式变相规避自有资金监管规定。根据穿透式监管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中国保监会可以对自有资金来源向上追溯认定。
国联人寿是由无锡市人民政府全资控股公司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锡灵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发起设立的人身险公司,于2014年12月正式获批开业。
2017年12月,国联人寿股东江苏天地龙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天地龙线材有限公司因破产清算,分别持有的2.5%和7.5%股权由宜兴市人民法院进行处置,并于2017年12月11日通过淘宝司法拍卖方式进行拍卖。根据拍卖结果,深圳市鸿志软件有限公司竞得前述合计10%股权。不过,澎湃新闻查询银保监会网站行政许可一栏,目前未发现有相关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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