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显示,电影《被光抓走的人》于2019年12月13日上映。影片中,主演黄渤和王珞丹相遇的场景取景于原告曹女士门店和春城鲜花行门前,其中曹女士门店招牌上的电线秒的电影场景中。
法院认为,曹女士经营美甲店,将手机号码公开店面招牌上,意在招揽客户,系向特定美甲客户范围内公开,而非向不特定范围非设限公开。影片侵害了原告私人生活领域内应有的安宁状态,在一定范围给原告造成影响。在影视剧制作中,若非不可替代的必要,应对涉及手机号码等特定信息画面予以技术处理,不得完整呈现,考虑到涉案影片的影响力,在未经原告准许,私自泄露涉案电话构成对原告个人隐私权的侵害。
影视作品泄露他人手机号码的纠纷并不鲜见,此前已有多起判例,影视剧制作方均被法院判决侵犯他人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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