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写有个人手机号的广告招牌出现在电影画面中,机主为此每天接到近百个骚扰电话。
近日,湖北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个人隐私权案件。《被光抓走的人》出品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京西文化”)与北京合众睿客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合众睿客”),因未在影片中对当事人手机号进行技术处理,被判侵害个人隐私权赔偿当事人3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3年3月,机主曹芸芸在中国移动办理182××××4116的电线日以来,曹芸芸每天百余次接到陌生的骚扰电话,称在电影里看到了其电线日,曹芸芸被告知在电影《被光抓走的人》中其电话号码被泄露,电影上映期间,每天有数以百计的陌生来电。
曹芸芸观看了该影片,从1小时25分49秒至1小时27份25秒,该影片主演黄渤与王珞丹相遇的场景取景于西陵区二马路曹芸芸经营的妆妆·甲甲美甲店和邻居春城鲜花行门前,其中美甲店招牌上的手机号码182××××4116出现在1小时25分49秒至1小时26分29秒和1小时27份15秒至1小时27分25秒两段合计40秒电影场景中。
妆妆·甲甲美甲店的招牌上的手机号码未经后期处理,原告私人电话号码才暴露于电影屏幕。另查询得知,电影《被光抓走的人》是由京西公司和合众睿客公司共同出品的电影作品。
经审理查明,曹芸芸系宜昌市西陵区芸芸化妆美甲店的经营者,该美甲店的经营范围为化妆、美甲服务;化妆品、日用品零售。经营门店位于宜昌市西××马路××号,门店门头悬挂的招牌载有“妆妆·甲甲”“电线”等字样。电线”系原告本人所持有,入网时间为2013年3月4日。
《被光抓走的人》于2019年12月13日上映,出品方为北京京西文化、北京合众睿客公司。涉案影片上映后,大量的观众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原告。
法院认为,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私生活安宁、私生活秘密等享有的权利,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手机号码虽在机主特定使用范围内具有公开性,但并非向不特定范围非设限公开,应属个人隐私范畴内个人信息,依法受到隐私权保护。
本案中,曹芸芸经营美甲店,将其持有的涉案号码公开在美甲店的招牌上,意在招揽美甲客户,系向特定美甲客户范围内公开,而非向不特定范围非设限公开。因被告公司出品的影片《被光抓走的人》在美甲店前取景,导致门店招牌中的涉案原告私人号码出现在影片中,致使全国各地大量观众通过电话、短信方式侵扰原告,侵害了曹芸芸私人生活领域内应有的安宁状态,违背了曹芸芸私人生活遭受他人侵扰的意愿,在一定范围给其造成影响。在影视剧制作中,若非不可替代之必要,应对涉及手机号码等特定信息画面予以技术处理,不得完整呈现,考虑到涉案影片的影响力,在未经曹芸芸准许,私自泄露涉案电话构成对其个人隐私权的侵害。
曹芸芸请求采用技术手段遮挡涉案影片作品中的涉案号码,本院予以支持。曹芸芸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本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综上,原告曹芸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行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应诉讼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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