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

四部门发文: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自营供餐不再引

字号+ 作者:江苏在线 来源:未知 2020-01-06 17:21 我要评论( )

原标题:四部门发文: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自营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经营 12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发布消息,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

  原标题:四部门发文: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自营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经营

  12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发布消息,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要求,学校要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校长(园长)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参加食品安全检查,研究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下达隐患整改任务并跟踪落实,严格遵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不得加工制作和提供的食品品种规定。

  此外,中小学和幼儿园应明确陪餐人员职责,制定陪餐计划。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为推动中小学生、幼儿养成健康饮食习惯,通过正餐摄入营养所需,防止片面依赖零食,《指导意见》明确: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

  寄宿制中小学确需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的,应依法取得许可,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食品。

  《指导意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压实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要加大对供餐单位、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小食品店、小餐饮店等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明,售卖或贮存、使用的食品是否为“三无食品”、超过保质期限食品、腐败变质食品等。

  与此同时,为严肃查处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校园周边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为。

转载请注明出处。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

相关文章
  • 华为:HMS生态建设和发展是智能手机海外销售的必要条件

    华为:HMS生态建设和发展是智能手机海外销售的必要条件

    2020-01-07 08:19

  • 孟加拉国难民营医疗条件恶劣新生儿面临生存挑战

    孟加拉国难民营医疗条件恶劣新生儿面临生存挑战

    2020-01-07 00:44

  • 工商银行手机银行申请的信用卡审核过了拿到卡后激活需要什么条件

    工商银行手机银行申请的信用卡审核过了拿到卡后激活需要什么条件

    2020-01-07 00:42

  • 考母乳喂养指导师证需要什么条件?国家认可吗?

    考母乳喂养指导师证需要什么条件?国家认可吗?

    2020-01-06 17:23

网友点评
精彩导读
热门资讯
关注我们
关注微信公众号,了解最新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