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消费贷款公司与一家手机店合作, 可为到此店购买手机的顾客办理分期付款业务。 消费贷款公司3名销售人员与两个做贷款生意的男子串通一气, 诱骗需要贷款的客人去手机店办理分期付款购手机业务,但申请成功后,他们不会给顾客手机, 只付给他们贷到的部分款项,甚至分文不给,而是据为己有。昨(20)日,记者从南部县人民法院获悉, 该院日前以诈骗罪对5名罪犯进行了判决。
柴锦、段龙和贺芹,是同一家消费贷款公司在南部县片区的销售人员。3人与本县做小额贷款生意的刘航和余善两男子相互认识。5人中除刘航生于1989年12月外,其余4人都是90后。
2016年4月, 柴锦等3人所在的消费贷款公司与魏阳经营的南部县城滨江街道一家手机店签订了含分期付款内容的《合作协议》,凡到此店购买手机的顾客, 可以向这家消费贷款公司申请贷款购机。 刘航和余善等人从中嗅出了“商机”,5人找手机店老板魏阳商议, 可联系需要贷款的客户到店里以购买手机为名, 向消费贷款公司申请分期付款,但不拿手机,而是套取现金,每笔给魏阳一定的费用,魏阳表示同意。刘航、余善等人商议,在诱骗他人申请分期付款业务时, 不能告诉对方实际申请的金额, 将已申请的分期付款钱款据为他们所有。
2016年4月28日,有个叫彭发的顾客联系上刘航,称自己需要贷款。刘航便安排余善和柴锦将彭发带到魏阳的手机店,余善等人欺骗彭发说,你可以向这家消费贷款公司申请分期付款购买手机,但实际上不拿手机,公司便可贷款给你, 你事后向公司偿还贷款就是。彭发不知其中有诈,便同意办理。随后, 段龙作为消费贷款公司的销售人员, 给彭发办理了向消费贷款公司申请购买手机消费3788元的分期付款业务。申请成功后,余善叫彭发回去等消息。之后,并未给彭发贷款。诈骗到手的钱财, 他们给了手机店老板魏阳588元后,其余由刘航、余善、柴锦、段龙等4人瓜分。
2016年6月3日, 顾客胡戈找到余善, 对他说自己想分期付款购买一部手机。 余善便将胡戈带到南部县滨江街道一家通讯门市部办理。 后由贺芹给胡戈办理了向消费贷款公司申请购买手机消费4088元的分期付款业务。申请成功后,余善等人却骗胡戈,申请没有通过。 在支付给这家通讯门市部老板588元、贺芹500元后,余善将其余现金据为己有。
2016年6月5日,市民廖杰通过朋友联系上余善,要求贷款2万元。余善便叫廖杰到魏阳的手机店,后由贺芹给廖杰办理了向消费贷款公司申请购买手机消费4088元的分期付款业务。申请成功后, 余善等人叫廖杰第二天来签合同。廖杰来签订合同后,他们没有给廖杰手机和现金,叫其回家等候消息。在支付给魏阳588元、贺芹500元后,余善将其余现金据为己有。后廖杰感觉事情不对劲,找到余善讨说法,余善害怕事情败露,给了刘航2000元,由刘航转账给廖杰。
余善等人以上述方式,共诈骗了8位受害人。这些人都没有得到手机,有的连分文贷款都没有得到, 有的虽然得到了贷款,但到手的数额却很少,他们都受到消费贷款公司的催逼。 受害人发觉上当后, 纷纷向公安机关举报刘航等人的欺诈行为,公安机关经调查,先后将5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案发后,刘航、余善、贺芹、 段龙和魏阳共同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违法所得共计5万元,由警方发还给了受害人。
南部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被告人刘航、余善、柴锦、贺芹、段龙相互勾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依法应予处罚。5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航、余善、贺芹、段龙退还了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刘航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余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柴锦、贺芹、段龙等3人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对柴锦的违法所得13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文内人名为化名)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即达到立案标准, 诈骗罪多次作案不是指每一次都要达到立案标准, 应当累计计算。本案共实施了8次诈骗,5名被告人均达到了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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