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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教育释放”是指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但因情节轻微或由于特殊原因,依法不应当或不足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出于公安机关的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职责需要,本着宽严相济的法律精神,而采取的一种针对当事人的社会管理手段。
“教育释放”分为“教育”和“释放”两部分,教育就是批评教育,或者责令写出保证书、悔过书等等,教育的对象除了当事人,也包括其法定监护人。“释放”顾名思义就是依法无罪释放。
1、违法犯罪情节特别轻微,尚不足以处罚又无前科的,如普通盗窃所得仅1元。
2、虽然行为达到处罚标准,但因自首、立功、悔罪、初犯等法定情形,依法减轻为不予处罚的。
3、普通的打架斗殴等治安案件依法调解成功,双方握手言和,互不追究责任,但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双方进行批评教育的。
4、因年龄(老小)、身体(残障怀孕哺乳)等原因决定依法不追究责任,或追究责任依法决定不予执行的。
5、本人能够主动承认违法犯罪罪行,但没有足够证据可以证实,因而难以起诉或处罚的。
6、被唆使或胁迫参与犯罪或仅作为知情人,虽可依法免于处罚,但知情不报,没有尽到公民义务的。
1、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参与违法犯罪,但因程序问题难以起诉或处罚的,比如案卷或关键证据被意外损毁。
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作期间违法犯罪,依法不追究责任,到案后恢复意识的。
3、虽没有明显违法后果,但其行为给自身或社会秩序造成一定不良影响,采取保护性临时约束的,如撒酒疯、闹自杀等等。
由此可见,教育释放不是法定的处罚措施,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作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社会面管控的常用重要手段,应当受到理解和配合。被教育释放的人不会有前科记录,不会影响之后的升学、就业和量刑等等,相关记录除确需入卷外不会特意对外公开,但在公安内部会留有案底,办案时会优先作为怀疑对象进行调查。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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