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做好学历认证服务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1〕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认识。加强学历证书管理是高校的重要基础工作,学历证书涉及学生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高等教育声誉。各高校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文件要求,落实责任制,确保管理规范,注册及时,信息安全可靠。
二、严格毕业生档案信息管理,及时登录学业成绩、电子注册数据等内容,确保毕业生各项数据信息完整、准确,不疏漏、不出任何差错。
要认真梳理十年回登数据,严格对照当年的招生大表,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并将审核无误的数据尽快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使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及学历认证服务工作实施十年来,为规范高等教育招生办学秩序,完善高等教育学历管理体系,维护国家学历证书制度的严肃性,遏制学历证书造假以及服务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学历认证作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的组成部分,是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后不可或缺的一项服务社会的重要工作,但在我部学历认证服务中,存在部分高校不予配合,对本校毕业生不及时出具或不出具复核材料,造成学历证书不能得到认证等问题,影响持证人的利益。为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和学历认证服务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制度和学历认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学历工作历来是社会十分关注的敏感教育问题。严肃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注册制度,严格高等教育学历认证工作,是推动构建诚信社会、规范高等学校办学秩序、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现实需要。学历认证服务是保障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贯彻与落实的重要辅助手段。要充分认识到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和学历认证工作在遏制虚假学历,保护高等学校及广大毕业生合法权益以及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等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二、进一步补充完备学历注册数据。对1991年到2000年回登时漏报漏登的学历数据,按照教育部《关于对1991年至2000年颁布发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进行登记的通知》(教学函〔2001〕8号)要求,高等学校进行登记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通过线下方式向我部学生司予以补报;对2001年电子注册制度实施以来的漏报学历数据,严格按学籍学历管理有关规定在补充相关学籍数据的基础上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及时补报。
三、完善学历认证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应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承担学历核查职责。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规范高等教育学历认证工作的公告》(教学〔2007〕5号)要求。已授权开展学历认证服务的单位,应在办公条件、人员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为学历论证服务创造必要的条件;应以学生为本,高度重视服务质量,质量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学历认证队伍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尽快提高整体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积极稳妥地开展此项工作。
四、增强服务意识,维护毕业生利益。各高等学校教务、学生、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协助做好学历认证协查工作。收到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学历查证函后,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回复。根据招生和学籍学历管理的有关政策,确保查证工作质量,维护本校毕业生利益。
五、加强行风建设,提供优质服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的纪检监察、信访部门要以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要求,督促本单位相关部门热情报务,及时认真反馈协查函,监督做好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和提高学历认证服务质量,避免出现人为责任事件,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皖B2-20080023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208228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