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小汽车定编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小汽车定编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对小汽车的定编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杜绝违规购车和用车的不正之风,促进我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意见,现将《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小汽车定编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办发〔2000〕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领导不准违规购车和用车,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本单位执行粤办发〔2000〕10号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购车的单位,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通报全市,并将违纪车辆按违反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单位按照粤办发〔2000〕10号文的规定,进行自查整改。凡小汽车行驶证与实际用车单位不一致的,都要在这次机构改革中理顺,并在11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和这部分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报市小汽车定编主管部门。
三、各级小汽车定编办要及时做好机构改革后的车辆定编、接收、调整、过户、更名和注销等工作。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小汽车定编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小汽车的定编和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机构改革中小汽车定编和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构改革中新成立的单位,凭“三定”规定确定的职能、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粤办发〔1997〕14号文规定的配车标准和小汽车定编审批程序办理定编。
重新组建的单位,凭“三定”规定确定的职能、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粤办发〔1997〕14号文规定的配车标准和小汽车定编审批程序办理核批小汽车定编指标手续(上报审批材料时须一并附上原撤并单位的定编批文原件)。定编指标确定后,先办理接收撤并单位原有小汽车过户,有空编指标才能新购车辆。如接收撤并单位的车辆总数超过重新核定的编制数,须对超编车辆逐一写出申请函并附上接收财产的批件,按小汽车定编审批程序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公安车管部门凭省小汽车定编办的批准件办理车辆转户手续,并将批准件原件存档备查。车属单位凭批准复印件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到小汽车定编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未列编小汽车使用证》。
机构名称不变但人员编制数减少的单位,凭“三定”规定确定的职能、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粤办发〔1997〕14号文规定的配车标准和小汽车定编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核批小汽车定编指标手续(上报审批材料时须一并附上原定编批文原件)。原有车辆超过重新核定编制数的,须将超编车辆调整给本系统缺编或本系统新成立的单位使用;原有车辆超过重新核定编制数,但没有调整任务的,超编车辆原发的“定编证”由小汽车定编主管部门收回,改发《广东省未列编小汽车使用证》。
机构名称改变但财务核算关系和人员编制不变的单位,凭批准更名文件复印件,按粤办发〔1997〕14号文的规定,申报办理小汽车定编批文更名手续(上报更名材料时须一并附上原定编批文原件)。公安车管部门凭单位更名批准件办理原有车辆行驶证更名手续,车属单位凭更名后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和原《广东省小汽车定编证》到小汽车定编主管部门申报更换“定编证”。
由行政事业机构转为经济实体的单位,凭其上级批准的转制批文复印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按粤办发〔1997〕14号文规定的配车标准和小汽车定编审批程序,办理小汽车定编审批手续(上报审批材料时须一并附上原单位的定编批文原件),其带入原单位车辆的处理办法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撤并单位须将原单位定编小汽车的《定编小汽车通知》上缴注销。撤并单位原有的小汽车(含定编车和未列编车),属省直单位的由省政府办公厅按接收撤并单位人员和职能的比例统一调整,接收撤并单位原有小汽车的单位,须凭省政府办公厅批准件和小汽车原有关资料一并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办理定编手续过户使用;属市、县直属单位的由市、县主管部门统筹调整后,报地级以上市小汽车定编办按粤办发〔1997〕14号文有关规定办理。未经批准,撤并单位不得擅自处理车辆。
三、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工作用车,只准使用其任职单位(有兼职的领导以主要任职单位为准)的在编车辆。使用非任职单位或非主要任职单位的车辆,要追究用车人的纪律责任。领导干部工作调动时,不准车随人走,其工作用车由新任职单位在现有车辆中调剂解决,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借用原工作单位车辆的,借用期限不得超过30天,逾期不退者,按违纪处理。
属配相对固定用车并已申报备案的领导干部,其相对固定用车原则上在规定时间内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向省委党廉办和省小汽车定编办申报。未经审批,不得更换。
四、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单位只准使用本单位车辆(以《机动车辆行驶证》车主名称为准),原借用(含本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个人借用)或接受赠送、调换,以及以外单位名义购买的小汽车,限于今年8月30日前清退处理完毕。对拒不按期清退和继续使用非本单位车辆的,除按违反小汽车定编管理规定处理外,还要追究用车人及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五、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单位将在编小汽车(含未列编公有小汽车)送(借)给他人或单位使用,时间累计超过30天的,小汽车定编管理部门要收回其违规外借车辆的定编指标,停止办理该单位增编和新购车辆的有关业务。同时追究车属单位主管领导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先办定编审批后购车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公车的使用管理,对单位业务工作用车(省委常廉办、省小汽车定编办备案的配备给领导干部相对固定的公车除外),要制定和完善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公务用车派遣登记、节假日出车审批等制度。对公车使用管理混乱、公车私用严重、整改措施不力的地方和单位,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执行粤办发〔1997〕14号文的各项规定,未办定编手续而擅自购车上牌等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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