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大学发布的章程中,将“南大”定为学校简称。这引发了部分南京大学师生的不满。对于两所高校此番“简称”之争,教育部回应称,希望两所学校自行协商妥善解决此事。
教育部的回应,很有些袖手旁观的意思。这也不难理解:一者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均未对高校简称做出明确规定。二者高校章程只是学校内部管理文件,本身不是法律,对高校简称的规定,并没有法律效力。
再者,以行政手段干预高校之间的“简称”,于情也说不过去。简称只是人们出于口头语言方便而使用的习惯性称呼,相当于“小名”。也因此,简称具有一定的地域性。比如“华师”之名,并不具有唯一性,而依据语境的不同,而指向多所学校,如广东人会认为,华师就是华南师范大学,而湖北人多指华中师范大学,而上海人则将华师当做华东师范大学。
简称的这种特性,实为世界通例。在英语世界中,一个缩写词也往往代表不同的含义,比如英文缩写词“MIT”,可以代表数十个不同含义,世界上有近十个大学的缩写都是MIT,似乎也未听说有何争拗。固然,“简称”所指不明,增加了人们辨识和理解上的困难,但遵从当地人们的习惯就好,并不一定非为此争个输赢,事实上,也难以分出个子丑寅卯。
对于一所大学来说,捍卫“简称”本身,不仅是对学校品牌的维护,更是对本校历史传统的认同,可以让学生形成更强的学校归属感。但即便如此,在高校“简称”的是与非上,教育部门显然不适合做裁判员,而只能交由市场。
不过,这并不意味教育部在高校简称问题上就无所作为。在市场竞争中,不管你是否承认,名称的好坏,往往与品牌的知名度与竞争力息息相关。在此高校招生季,南昌大学此次简称更名之举,是否与此相关,无从得知。但一个事实是,不少高校通过改名称,的确获得了巨大的好处。
因此,为规范高校招生市场,高校名称确有必要受到法律保护。一方面,高校名称应当具有唯一性;另一方面,在正式、公开的场合,高校使用的应当是学校的全称,而非简称。对于后者,鉴于语言的多义性和语言习惯的地域性,我倒希望不妨明令禁止高校公开场合使用。否则,在国内高校招生依然处于低水平竞争阶段,简称同名极易沦为一些学校忽悠学生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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