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14条款规定了当事人对可得利益损失实际采取了预先约定的情形。该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根据本规定,既然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得利益损失进行了预先约定,根据约定优先的原则,当然应当按照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数额或计算方法认定损失赔偿。《合同法》第113条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针对本条规定的欺诈经营情形,适用消费者权益保的规定主张损失赔偿。
冯小燕律师平湖专业房地产纠纷律师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一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是否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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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小燕律师打房产官司律师,原告北京X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8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人才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人才推荐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候选人周X推荐给被告。后被告录用了周桅。但被告一直拒绝支付款项。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期服务费7025元;被告支付原告期服务费7025元。审理中,因被告支付了期服务费,故原告撤回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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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以上规定,我们认为,对于有行为的怀孕女工,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规定,应予开除(除名或解除合同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但考虑到已经怀孕的实际情况,可以先作出开除(除名或者解除合同的决定,延迟到其产假期满时再予进行,在此期间的待遇,仍按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处理。总之,除非女工有失职行为或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其他原因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方解除合同。当然,如果女职工提出解除合同或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则不受这一。另外,劳动合同期限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规定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的有效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但当事人续签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在女职工怀孕生产哺乳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自行终止,则用人单位将会描绘续签合同,其他单位也不会招用孕产期妇女,这样就会导致女工失业。其结果必将与我国保护母亲儿童的原则相抵触,从而不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有关法律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到哺乳期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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