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发布了《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对开发商销售、中介机构及人员监管各领域强化监管。
1.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前,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应当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其实这并不是新规,而是2010年《监管办法》已经规定的内容)
2.房企确需调整销售价格且调整幅度超出备案价格15%的,应当在调整价格前办理备案变更。(开发商要严格按照备案价执行,调价需要走备案变更流程)
3.预售要求: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封顶;七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二层数,但经市房地产产业化主管部门认定的产业化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一层数。(不能提前预售)
4.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10日内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一次性公布全部预售商品房、预售时间、预售地点、预售方式及预售价格,并公开对外预售,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预售。(强化对开发商捂盘惜售的限制)
5.对于违规销售提出明确出发标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销售或者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变相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销售行为,并按实际销售的商品房数量每套处10万元罚款。
对于销售价格变更需要备案的条款,成为了行业的讨论热点。有媒体解读为“深圳房价上涨或下跌不得超过15%!”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之前,应当合理确定销售价格,由主管部门对外公布,并通过数据共享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经备案的销售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确需调整销售价格且调整幅度超出备案价格15%的,应当在调整价格前办理备案变更。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房地产开发价格行为规则,引导、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自主定价。
第一,该文件是征求意见稿,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最后形成的文件如何,还很难说。
第二,从征求意见稿的行文来看,并没有任何约束降价或者涨价的内容。意见稿说得很清楚,是如果变动幅度大于15%,需要备案变更。
第三,对于深圳这样的城市来说,短期内15%的房价波动基本不可能,所谓不允许涨跌超过15%,实际上是对文件的误读。
房子销售调价需要变更备案,作为一种规范市场定价的制度,深圳此举并非首例,广东省内也有先例可以参考。
2016年,东莞就曾发文要求:经价格备案后,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备案价格,或者比备案价格下浮超过15%的,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将自动锁定交易,无法网签;开发企业在价格备案后要求重新调整销售价格的,应在上次备案两个月后再申请办理。
此外,这次《征求意见稿》专门增设了“房屋租赁”一章,以此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行为。新规包含:
1、设定住房最小出租单位: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始设计的卧室或者起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且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禁止出租人、房屋租赁企业将原始设计的卧室或者起居室再次分割搭建后出租。
2、出台租金指导价: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租赁市场价格水平定期公布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当事人可参照指导租金,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租金数额。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表示:自2015年《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废止后,深圳房地产租赁市场监管面临一些新的难题。房地产租赁市场作为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亟需优化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政策,有必要结合当前住房租赁发展的新形势,通过修订《办法》,完善深圳房地产租赁市场监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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