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近日,湖南省浏阳市淳口镇鹤源村新民组王某生致函有关部门,对省高院(2020)湘行申10号行政裁定案、长沙市中院(2019)湘01行初123号和(2019)湘01行终562号行政裁定书以及浏阳法院(2019)湘0181行初12号行政裁定书、浏阳市交警大队380228663和380133019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一案提出申诉。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在查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公正处理。
2018年8月31日,在淳口镇农大社区的十字路口附近,由于对面而来的一辆白色无牌的新小车,该车使用强光照射反映人的眼睛,使反映人碰上了路中行人朱某华女士,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当时拔打了120急救车,一同送进了浏阳市中医院。经检查无大碍,在9月4日出院回家了,反映人支付了4361元的医药费用。同时,在救护车的途中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说明事发经过,要求浏阳沙市六中队交警追查该车,并在9月4日前向交警打电话发信息,要求查找这台车辆。
9月4日上午,我去六中队做问话笔录后回家。下午4点多钟又出去办事,恰巧又在这条路上遇见了这台可疑车,我就直接到了六中队,在这里我打电话给队领导,还发了信息,要求予以查实。在回家的路上又遇见了这台可疑车,我回家后再次发信息打电话给队领导。他们说要我5日9点多钟后到他队,我到他队后,就把我的交通工具扣了。不知道强扣我的交通工具的理由是什么,是我对伤者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义务和职责?还是车辆来历不明?总之,就这样无理由的把我的交通工具移上警车拖走了。
多次请求归还交通工具无果,无奈向浏阳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19年5月9日,作出(2019)湘0181行初12号行政裁定书,判我败诉。上诉至长沙市中院,维持了原裁定。
别克牌小车是在2016年11月4日106国道淳口段的一起交通碰瓷案件所之。该车在(2017)湘0181行初14号行政案件中,原告在4月18日申请了浏阳法院调取我这台套牌车车架号为44715的黑色别克君威小型轿车的来历和原始信息资料,并在4月26日申请了复核保全该车。不知法庭是履行了法定职责和义务,还是让交警人员消毁了,总之不知结果怎么样。恳请上级领导为民作主,为民解难,将该车查明实际如实归还。
这两起事故的处理过程程,完全是歪曲了事实真相和法律条文的,是对反映人的一种打击和陷害。如:反映人在2017年3月19日申请浏阳法院调取交警大队公交认字(2016)第00674号和(2012)5112405号道路交通事故的卷宗。2017年4月18日申请浏阳法院调取别牌小车的来历和原始的信息资料和4月26日的《复议申请书》等等,都是以各种理由来糊弄反映人的,所以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一切都要由他们赔偿和承担。
从浏阳法院(2019)湘0181行初12号行政裁定书来看,多次提到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车辆进行扣留,这样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扣留为什么不开扣留证或扣车证?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的诉求,一是请求人民法院审监庭对长沙市中院的(2019)湘01行初123号和行终562号的行政裁定一案进行追责问责处理,启动再审或重审程序进行裁判;二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浏阳法院作出不公裁判的17个案件和(2019)湘0181行初12号行政裁定书以及交警部门错误的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严肃的处理;三是请求人民法庭判令责令交警部门返还反映人的交通工具(摩托车和别克君威牌小车以及农用三轮车);四是请求人民法庭依法判令被反映人赔偿几案的损失和费用,主要是务工和交通费用大约1万元左右,精神损失8—10万元左右。具体以法庭认定为准。
以上陈述内容属实,如有不实之处,反映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媒体及发布平台无关。恳请上级领导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规公正处理,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还百姓一个公道。
来源:晨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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