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国之基址。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近日,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原秦庄子大队一小队成员联名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其合法财产被秦庄子村委会相关人员、贾某发和贾某利父子等人不法侵占,造成其财产损失327.16万元的问题,恳请上级领导明察暗访,依法公断,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反映人的正当权益。
在2008年因土地整合,被反映人不顾阻拦,强拆反映人投资所有的天津市津南胶轴厂。房屋建筑物拆迁估价结果明细表证明,房产占有单位名称:津南胶轴厂。2008年9月28日,秦庄子村委会(甲方)与津南胶轴厂(乙方)签订补偿协议,将一队投资成员所有的津南胶轴厂的全部补偿款给予乙方一队津南胶轴厂。因此,确定了天津市津南胶轴厂的财产所有权与被反映人秦庄子村委会村民集体、贾某发和贾某利父子无关。
1981年5月25日,秦庄子大队一小队独立核算时,一队总共126人共同出资成立队办企业性质的天津市南郊区咸水沽公社秦庄子大队一队橡塑制品厂,一队工厂投资成员每年按工分分红。后改名天津市津南胶轴厂。在1995年,津南胶轴厂还投资兴建一队养殖场一座,养牛数百头。
1985年1月1日,在一队工厂投资成员所有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秦庄子生产合作社非法代一队兼办承包天津市南郊区咸水沽公社秦庄子大队一队橡塑制品厂。非法代一队承包队办企业性质的一队工厂5个月后,1985年5月27日,贾某发借申请改公章厂名虚报申请“我厂是一个生产橡塑制品的集体厂”;1985年6月10日,贾某发借申请改公章厂名之机,将秦庄子村集体从未投资该厂的队办企业性质,篡改为虚假的集体性质虚报注册资本金10万元,骗取工商主管部门登记虚假的集体性质,非法经营欺诈霸占瓜分所有权人全部财产,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
1998年,时任村支书的贾某发将本村4小队投资的工厂虚假集体所有制性质,撤销为无村集体股东、无村集体出资人、无村集体出资企业。同时贾某发徇私没有撤销其承包的一小队投资的天津市津南胶轴厂虚假集体所有制性质。
根据最高法1993年5月6日法发(1993)8号《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记要》中,关于执行法人制度的问题所述,确定企业法人资格,原则上以工商登记为准。对于确实未投入任何资金的开办者、股东,应当认定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秦庄子村集体从未投入天津市津南胶轴厂任何资金,应当认定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属于集体所有制性质企业。时任秦庄子村党支部副书记徐某祥、村会计秦某兰均证明,秦庄子村集体从未投资天津市津南胶轴厂、养殖场,其不属于村集体性质企业。
在一队工厂独立法人具有独立经营自主主张权益的一队工厂投资成员所有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秦庄子生产合作社即秦庄子村委会于1985年1月1日非法代一队兼办承包队办企业性质的一队橡塑制品厂即一队津南胶轴厂,至2008年9月28日拆迁签订补偿协议,非法代一队承包23年,一队工厂再也没给一队工厂投资成员分红。秦庄子村委会相关人员、贾某发、贾某利对一队工厂及其所属非法代一队承包23年间所形成的承包合同、协议、虚假的集体性质、虚假的处理决定伪证以及相关文书过程,是实施霸占瓜分一队工厂投资成员所有权人全部财产327.16万元的违法过程。时任秦庄子村原秦庄子生产合作社从1985年1月1日代一队兼办签订承包一队津南胶轴厂及等承包合同,时任村党支部副书记徐某祥、时任村会计秦某兰均证明,承包津南胶轴厂的及等承包合同,村集体始终是代一队管合同其产权包括承包费始终为一队成员所有。
2008年9月28日,秦庄子村委会(甲方)与津南胶轴厂(乙方)签订补偿协议,确定“因土地整合涉及贾某发所属(承包)津南胶轴厂”,乙方是一队工厂投资成员所有的津南胶轴厂。因此,在该补偿协议中“涉及贾某发所属(承包)津南胶轴厂”,该补偿协议中贾某发是承包津南胶轴厂的承包人,不是乙方,其无权享有乙方补偿款。甲方秦庄子村委会将一队津南胶轴厂及其所属的全部补偿款给予了一队工厂投资成员所有权人的乙方一队津南胶轴厂,预谋无权享有该款的共同承包人贾某发拿走一队津南胶轴厂投资成员所有权人的全部拆迁补偿款180万元、共同承包人贾某利拿走一队养殖场投资成员所有权人的全部拆迁补偿款36万元,随即给村干部返款30万元,此风波全村沸腾街谈巷议。
为平风波,村支书朱某发打车高调展示支票,扬言退给贾某发截留一队津南胶轴厂的补偿款30万元支票(司机秦某顺证明拉朱某发送30万元支票),虚退此款,并于2008年10月26日,秦庄子村委会向经侦部门出具伪造虚假事实的《关于贾某发承包津南胶轴厂拆迁及遗留问题处理决定》,将村委会从未投资的一队投资成员所有的津南胶轴厂财产以村集体的名义编造在贾某发名下作伪证,掩饰贾某发、贾某利父子共同承包共同侵占一队投资成员所有权人的津南胶轴厂补偿款180万元及利息37.8万元和设备款10万元,共同侵占一队投资成员所有权人的养殖场补偿款36万元及利息7.56万元,秦庄子村委会共同侵占代管承包一队投资成员所有权人的55.8万元承包费以及相关村干部获30万元的事实。
在一队投资成员所有权人追要下,2008年11月19日,原村支书朱某发召集一队工厂投资所有权成员,要求贾某发向一队工厂投资所有权成员发放一队工厂及其所属全部补偿款,贾某发拒绝发放,占为己有。造成反映人的财产损失327.16万元。
无奈之下,反映人向当地法院起诉确认天津市津南胶轴厂、养殖场所有权为反映人所有。一审法院(2022)津0112民初3669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天津市津南胶轴厂原系秦庄子大队一小队所有成员集资所组建。”一审法院确认了秦庄子村集体从未投资天津市津南胶轴厂、养殖场其投资所有权为反映人所有。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恳请上级领导在百忙之中予以关注,深入实地,明察暗访,在查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公正处理,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百姓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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