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尺度,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价值,也是一个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坚持公平正义,才能使社会不同利益群体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新印缘复印店经营者、河南省台前县侯庙镇后付楼村民曹文新致函最高法陈述说:本人曹文新(申诉人)与河南科技大学(被申诉人,地处洛阳)租赁合同赔偿纠纷一案,申诉人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311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书》、洛阳市中院(2017)豫03民终5680号《民事判决书》、省高院(2018)豫民申5124号《民事裁定书》的判决结果,特向贵院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上述判决或者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及申诉人的正当权益。
其一,一、二审办案程序没有尊重实事求是和司法公正的原则,剥夺了申诉人对涉案物品依法申请评估的权利。2017年6月14日,申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民事起诉书时,一并提交了《财产损失评估申请书》(证据清单可以佐证)。但是,一审法院没有支持申诉人的合法请求,对涉案物品的具体损失没有依法进行评估或者登记。因此,一审在本案判决书认定申诉人主张的损失“损失证据不足”的结论既不合法,也明显有失司法公正的原则。
申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洛阳市中院上诉以后,二审和再审审理过程中,仍然没有支持申诉人的合法诉求,对涉案“虚假合同”的签字没有进行司法鉴定,对申诉人提出物品损失评估的诉求没有依法支持;虽然二审法官到申诉人的打印和书店实地查看和登记了物品,但并没有对涉案物品依法进行物价评估;在判决书中也没有对申诉人的损失进行认定和释明。
其二,申诉人的实际损失包括书店和打印店。申诉人在被申诉人的校区开设“三折书店”是合法的经营者,申诉人在“三折书店”添置打印设备为被申诉人在校学生提供打印业务和解决部分贫困学生勤工俭学平台,被申诉人是同意的。并且,被申诉人有部分打印业务也是到申诉人的打印店办理的(有发票佐证),因此,被申诉人非法阻扰申诉人“三折书店”的正常经营所导致的损失,包括申诉人书籍和打印设备。
其三,被申诉人张贴“女生宿舍、男生止步”是恶意毁约,其校区男生、女生一直有混居事实。被申诉人个别领导想帮其亲属占领申诉人“三折书店”的有利位置,借故学校整顿为由,在申诉人的书店门前张贴“女生宿舍、男生止步”的公告,并安排安保人员值守大门,不准“男生进入”;而实际情况,被申请人所在的校区(开元校区箐园5号楼)至今都是男生、女生混居一栋楼房。由此可见,是被申诉人想驱赶申诉人进而达到因申请人无法正常经营而自动关门停业的目的。
其四,涉案主要证据《合同》是伪造的,申诉人当庭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字迹鉴定,一、二审均没有依法支持。本案一、二审及再审庭审质证过程中,被申诉人分别向法庭提交了一份2013年度过期的《房屋租赁合同》,申请人当即认定该《房屋租赁合同》“曹文新”的签字是伪造或者冒签的,申诉人当庭要求对落款签名“曹文新”字迹进行鉴定,但是,一、二审及再审均没有支持申诉人的合法请求,导致本案的基本事实没有调查清楚。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被申请人非法对申诉人的书店和打印店采取安排保安人员堵门、张贴“男生止步”公告等方式,阻扰申诉人正常经营,严重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经营权,直接导致上诉人书店、打印店关门停业从而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本案诉讼过程中,一、二审及再审办案过程中,没有查明涉案事实,判决明显有失司法公正。被申请人在当地后台硬,关系网大,虚假证据都能打赢三级官司,让人感到不可思议。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恳请依法支持申诉人的以下合法诉求:一是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311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书》、洛阳市中院(2017)豫03民终5680号《民事判决书》、省高院(2018)豫民申5124号《民事裁定书》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3民终56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提审程序或者改判;二是依法对申诉人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原审法院剥夺了申诉人要求财产评估的申请权);三是判令被申诉人赔偿因其非法阻扰申诉人正常经营给申诉人造成的停业及书籍、设备等各类物品的全部损失;四是判令本案诉讼费、评估费由被申诉人承担。
以上陈述完全属实,如有任何不实之处,反映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发布平台无关。恳请上级领导对此予以高度重视,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明察秋毫,去伪存真,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相信公正司法将会提供解决社会纠纷、维护人民群众权利最为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程序机制,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使得权利有保障、违法有追责、正义可预期、公平看得见,将会成为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的安全阀、稳定器。 (河南 曹文新)
来源:头条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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