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臧某德,男,1955年3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郑店镇王集村。2013年10月份,我(原告)与乐陵市郑店镇小候村的王某青(被告)合伙购置位于乐陵市郑店镇王集四合社区土地使用权,并于2014年3月份进行了房地产开发。房屋开发期间,被告王某青不但未按照约定出资,并且私自卖房、弄虚作假,原告一直无法与被告达成共识。经核算,被告王某青应当给付原告房屋款281万元及期间产生的相应利息。
被告王某青的行为,已经严重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至当地法院,请求查明事实,依法判令被告王某青向原告支付房屋款281万元及利息;被告霸占原告的6户基础拿出来。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某青承担。几经诉讼,至今没有得到公正解决。
还有一案。河南省宁陵县城郊乡李子荐村王红某、王现某(乙方)兄弟两人,通过阳信木工联系到我(甲方),甲方给乙方在杨安镇要了7栋楼房,都是清工,2万平方米左右。甲乙双方商议来到乐陵,乙方没有的工种都有甲方提供。甲乙双方利润:甲方纯利润的 30%。
杨安镇的工程不够干的,甲方又在郑店给乙方要了7栋楼。这7栋楼的2万平方米左右,甲方利润1/3,乙方建楼房光让甲方给乙方贷款,说是给工人开工资。甲方在郑店建了4个楼房的基础,连费用一共贷款押钱 30 万元。乙方让甲方贷款开工资有40 万元、27 万元。甲方从手机上给乙方转款0.9万元、1.6万元。上杨安镇三岔路口给铺地板砖的4万元,甲方的儿子在手机上给乙方转了6万元。不料,他们在2019年年三十晚上就跑了。
以上甲方贷的40万元由王现某(弟弟)让甲方贷的,他转给了他哥哥王红某,这个钱让王现某(弟弟)出。上面开的工程款,乙方都转到了别人的账户上,甲方要求乙方算算账,两年多了不和甲方算账,不见面,打电话也接也不接。贷款的利息有20多万了,一共13栋楼,算账得给甲方200多万元,不算账按平方米30/元,就是120万元(合计:30万+40万+27万+0.9万+1.6万+6万+4万=109.5万元+利息)。
关于这个事情,我先后出资84万多元,对方一分钱也没出。建了14间楼房,赔钱了,他还想着要个十万八万的钱,我没给他,法院里一直控制着我的14间楼房,23.4万多元已经在法院里两年多了,为此我感到非常的不解和无奈。恳请上级领导查明真相,公正处理,维护百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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