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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国道违规倾倒渣土,被毁坏的耕地何时能得到赔偿

字号+ 作者:袁春华 来源:未知 2021-12-16 11:10 我要评论( )

本网讯 2020年 6月, 由于 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部 ,在修建 石柱县国道 G351金铃至湖北界段新改建工程三标段的施工过程中, 违反 《水土保持法》、石柱县水利局对

本网讯 2020年6月,由于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部,在修建石柱县国道G351金铃至湖北界段新改建工程三标段的施工过程中,违反《水土保持法》、石柱县水利局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的要求施工,开挖出来的土石方不运往指定的弃土场堆放,而是违规倾倒在公路外侧,施工场地也不设置临时挡墙开挖排水沟等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造成石柱县新乐乡九蟒村村民200多亩耕地、林地被永久性毁坏。同时,八达公司项目部违规堆放的土石方、渣土等也冲入到了金铃乡的七眼泉渔场,造成大量鱼苗、成鱼被淹埋等100多万元的损失。

耕地被毁坏后,村民多次石柱县新乐乡政府和县水利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反映相关情况要求处理然而,县水利局没有及时对施工方倾倒土石方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未能跟踪督促整改到位致使八达公司项目部继续违规将渣土倾倒公路外侧堆放。2021年6月18日石柱县发生暴雨,洪水将施工方违规堆放的土石方、渣土等沿着两条大沟直贯而下形成泥石流,致使村民的耕地林地再次被冲毁100多亩;村民出行的交通要道及桥梁被淹没冲毁、人畜引水管道毁坏毛滩河九蟒村段河被堵塞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的后果。


      由于村民人畜引水管道、道路、桥梁被冲毁被堵塞,以及被毁耕地林地赔偿等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严重影响村民正常生产生活。2021年8月28日,村民向主管水土保持工作的县水利局递交了石柱县交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八达公司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的举报信”和要求对九蟒村村民永久性损害的耕地、林地进行赔偿的“行政裁决申请书”。随后,县交通局、水利局、国土局、乡政府等相关部门来到九蟒村现场调查走访,召开群众院坝会向村民承诺负责将对村民的相关赔偿和八达公司破坏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处理


但令人失望的是,2个多月过去了,村民没有等到对破坏当地生态环境行为的处理结果,却在11月30日,看到了没有正式文件文号,只是一个贴在村民墙上的石柱县交通局2021年第4期《会议纪要》九蟒村河脚组2021年6.18洪灾补偿公示表”、“国道G351改建工程补偿统计公示表”。

村民们纷纷表示,“石柱县交通局《会议纪要》制定的无法复垦被毁耕地补偿标准,于情、于理、于法都难以站稳脚跟的,我们不可能接受。

该《会议纪要》明确指出“处理的政策依据:参照县政府已批复的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规定”其制定的“青苗补偿费”“占地补偿费”标准,明显参照了石柱府发[2016]38号《国道351公路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然而,县交通局在制定“土地无法复垦的补偿费”标准时,却毫无任何依据地制定了“耕地按6000元/亩一次性补偿”的标准,严重背离了“要参照县政府已批复的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规定”的说法。

村民们表示,《会议纪要》是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非规范性文件,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普遍约束力;石柱县交通局《会议纪要》制定的“损地补偿标准”直接涉及村民的具体权益,却剥夺了村民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而且,县交通局无论是其职责范围,还是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方面,都没有制定所谓的“损地补偿标准”的权利。因此,县交通局作出的《会议纪要》不具备合法性。

该《会议纪要》制定了所谓的损地补偿标准”,也就意味着承认了村民被毁坏的耕地、林地是不可复垦、土地面积减少的事实。村民们认为,因为八达公司项目部的违规施工,让村民永久性地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却补偿这么低,让我们今后如何生活?县政38号文件中有与村民被毁土地不可复垦、土地面积减少情况相类似补偿10000元/亩的条款,为什么不参照执行?

况且,与石柱县同在重庆市区域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临时用地补偿及复垦有关问题的通知》黔江规资发〔2020〕13号第六条第三款就规定了不能复垦的临时用地,含经同意保留使用的临时便道、水系、路系占地,临时用地防护、排水占地,不能恢复的垮覆土地等,参照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标准一次性补偿给村(社)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认为,他们向石柱县水利局提交的“行政裁决申请书”,“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县交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石柱县人民政府(石柱府发[2016]38号 )文件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石柱县国道G351公路工程青苗补偿标准赔偿村民被违规倾倒渣土永久性损害的耕地、林地损失,以及青苗损失费;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裁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支付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完全是依据相关法规、有理有据地提出的赔偿请求。

土地被毁无法耕种,直接影响到了村民的生活和生存。如今,距2020年6月村民耕地被毁已经过去一年多,距今年6月18日村民耕地再次被毁已经半年,距村民向县水利局提交“行政裁决申请书”也过去了3个月,公路也即将修建完成,但村民被永久性毁损的耕地、林地赔偿问题却迟迟得不到解决。


这就是整改了的河道(临时泄洪通道)?何时还河道本来面貌?

村民们认为,石柱县交通部门监管缺位,作为国道G351公路工程主管单位,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监管,未履行好主体责任,对施工单位监督缺位,任由违法行为发生;县水利局监管不力,没有及时对国道G351公路工程施工方不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倾倒土石方渣土等违行为进行处罚和未能跟踪督促整改到位

同时,石柱县水利局收到村民的“行政裁决申请书”后,在长达3个多月是时间里,既没有作出“受理裁决通知书”,也没有发出“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和“审理通知书”,更没有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裁决”。违反了《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渝府令第218 号文件的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也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水土保持法》是依法加强水土保持管理的重要依据,强调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职责和主导作用为此,村民们依据《水土保持法》、《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百二十五条等相关法规,于12月15日联名村民被永久性毁损的耕地、林地赔偿问题;依法查处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的当事人;以及问责相关部门不作为、监管不力相关问题,向石柱县人民政府递交了《关于石柱县国道G351施工方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毁坏村民土地却得不到处理的情况反映》,请求县政府督促解决村民被毁土地的赔偿问题并对相关部门的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袁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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