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手续齐了要开工了,因为附近要建设作为省重点工程的水电站,位于河北尚义县的大虎沟磁铁矿被迫停下来,面临退出局面。这种情况,企业是否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就此,法律专家们分别发表了法律观点。
事件:招商引资投矿山,还没投产被叫停
金源矿业,是被河北张家口市尚义县政府招商引资来的,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了大虎沟磁铁矿采矿权,并向省财政厅缴纳了1755万元,2017年11月20日办齐了所有采矿手续。
但企业主没想到,2018年5月17日也就是半年后,矿被尚义县政府列入关闭名单。政府的理由是,采矿权获批准后,附近又进来一个蓄能水电站项目,这个电站是省级重点项目,矿资源在水电站设计的水库下面。
尚义县政府把大虎沟矿列入退出名单。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5月29日又下发文件,把大虎沟矿列为整改对象。
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陈斌表示,2015年4月该公司就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2017年11月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与原河北省国土厅所委托的原张家口国土局签订了采矿权出让合同。
2020年10月30日,金源矿业请北京中评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评估报告,显示大虎沟磁铁矿评估价值为9938万元。
陈斌表示,这仅仅是对个人投资的资产进行评估,还没算上对生产经营的期望收益;目前已经对大虎沟磁铁矿投入了1.5亿,包括建厂房,购置设备,但因为一直不让开工,都闲置着,年年折旧。
陈斌说,他和尚义县政府谈过补偿问题,但双方存在分歧,未达成一致意见,赔偿一事由此搁置,政府多次提出让金源矿业自行拆除,尚义县政府只允许他或者是资产评估,或者是采矿权评估,只能二者选一。
“确实,根据规定,两公里内有水库,不许采矿。但矿是在先,电站是在后的。现在让我关停,难道不应该给我赔偿吗?”
观点1 被收回采矿权 金源矿业有权要求补偿或赔偿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认为,上述矿产企业的行为是合法的,政府关停必须要有理由。如果涉及到公共利益企业需作出让步,但政府方面要作出补偿,损失多少就补偿多少。姜明安教授还针对这家企业与政府的相互法律关系列出了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同时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如果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而要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观点2 赔偿数额应包括全部直接损失和部分可得利益损失
北京物权法学会理事、首都经贸大学民商法教授翟业虎指出,采矿权属于《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是法定物权,法定物权不能随意侵犯。无论是《民法通则》《物权法》,还是《民法典》,都对此作出了明确界定。《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受法律保护。对于金源矿业大虎沟矿的赔偿事宜,翟业虎认为企业直接损失应该得到充分赔偿,此外还要根据合同法,赔偿矿山可得利益的部分损失。按照可以开采多少年可以获得多少利润等计算,必须给企业一定补偿。
对于可得利益的损失问题,北京法学会不动产研究会理事王玉臣指出,这个事件中有四个时间区间,对认定可得利益损失很关键。第一个区间是从2013年8月28日拿到土地手续到2017年11月20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这个区间是办手续的区间,花了四年的时间;第二个区间是从2017年11月20日拿到许可证到2018年5月17日县政府要求退出,这之间已经拿到所有许可证,具备生产条件,但县政府不让生产,同时并没有出正式的文件要求退出,这个过程中有停产停业损失;第三个区间从2018年5月17日到2020年5月29日,2020年5月29号是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发了一个文件,说大虎沟矿属于整改的范围内。县政府说是要退出,但是自然资源厅要求是整改,在这个区间,依然不让生产,这两年的时间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第四个区间是2020年5月29日之后这个时间段,企业知道只是整改,不是退出,这里面会有不同的权利主张。(郑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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