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是神圣的,而从事该职业理应遵守规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规则为准绳。在接受自然人的委托,担任顾问时,理应维护委托人的权益,维护公正公平。不得利用提供服务之便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务,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要实事求是!而此次的事件让我们心灵备受摧残,从而想揭露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熊某(被投诉人一)的不良行为!
我们是本次事件的当事人,关于(2019)粤1322民初4124号事件反映的事情属实,如有不实愿意承担所有责任。
投诉人一庾庆金、投诉人二廖誉强对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熊某(被投诉人一)作出的各种“开齿便知耻”的违规行为等内容作详细阐述。
事情经过:
投诉人一同投诉人二合伙办厂,与新达高五金塑胶(惠州)有限公司签了五年的租赁合同,时间为2017年到2022年。该公司里面有很多是违建厂房,并且税务、安检、消防这些全部达不到环保要求,而环保单位要求新达高五金塑胶(惠州)有限公司上交排污证,如果不上交排污证,那么该公司每年就必须达到三千万的产值,否则就要求此公司关闭整顿。新达高五金塑胶(惠州)有限公司从2019年7月1日另辟蹊径要求投诉人统一签字上交给环保单位。如若签了,该公司将不用做出赔偿,且帮助该公司解决了一切麻烦。最后投诉人选择拒绝,随后该公司将投诉人厂房内价值几十万的器械以及材料全部贩卖。
该公司诱导不是投诉人厂房的员工进行签字投诉,致使劳动单位在未知实情的情况下下达《劳动保障检查限期改正指令书》,造成投诉人巨大经济、名誉损失。同时,该公司浑水摸鱼冒充投诉人名义同惠州市某有限公司签订送货单,致使惠州市某有限公司起诉投诉人,最终严重损害了投诉人的经济利益与名誉。
投诉人委托被投诉人一对易金燕合同纠纷案提供条例服务。2019年10月9日投诉人在委托授权书上面签字,不到一分钟就被被投诉人一拿走,且没按手指印。其中,何时开庭何时调解何时判决,投诉人毫不知情。且在2020年的二月份,投诉人二回老家过年,买了往返机票,回工厂时被告知自己已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无法乘坐飞机,投诉人二不知是为何。
在2020年的五月份到六月份,被投诉人一找到投诉人一让补签委托授权书,投诉人未同意。在2020年8月4号投诉人在审判单位调取资料,调取资料上有投诉人一的签字和指印,以及投诉人二的指印,投诉人感到很奇怪,这当中时间上的差异,令投诉人不解,且此时过去了很久,判决早已下达。
事情端倪之处:
一、被投诉人一是否伪造投诉人签名和按捺手印的授权委托书,发假公函?
2019年10月9日,投诉人委托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在与易金燕合同纠纷中提供服务,该事务所指派被投诉人一作为诉讼代理人。在履行诉讼代理人职责过程中,被投诉人一没有按照律师条规的要求展开工作。在此期间,其模仿投诉人的笔迹,违规替投诉人与易金燕签署调解书、审判单位送达回证、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而投诉人对此工作的进展一无所知,其中包括案件立案时间、开庭时间、调节时间、调节内容等涉及投诉人权利的重大事宜。而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均未得到有力的维护!
2020年8月4号在审判单位调取的资料上面却有两位投诉人的指印,这是为何呢?
(授权书原件)
(从审判单位调取的授权书)
(被投诉人熊某发的假公函)
而2020年2月,投诉人因买不了春节返乡机票才得知自己已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去调查才知在2020年1月与易金燕的案件被强制执行,而案件当事人却毫不知情,无奈之下投诉人赔偿了对方当事人易金燕79103元。
被投诉人一未经投诉人授权,伪造相关文件向审判单位提交材料,最终严重损害了投诉人的经济利益与名誉。事后询问被投诉人一之时,还被其在言上进行威胁:“如果你不签,就走着瞧”。言语中透露出来的是何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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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投诉人一办案过程中是否未告知投诉人代理工作的相关情况?
在2020年2月至7月期间,投诉人多次向审判单位申请查阅该案件证据材料,均被推脱搪塞,直到2020年8月4日,投诉人才被允许查阅拍照。可在查阅的授权委托书上却看到了与原授权委托书上的不同内容:投诉人一签名处被按捺了手印,投诉人二从未签署或按捺手印,可查阅的授权委托书上却出现了投诉人二的签字与手印。这是为何呢?且审判单位未查证就依据被投诉人一提交的造假材料做出审判。被投诉人一与审判单位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审判过程与结果是否公平公正?审判单位是否存在不作为的行为呢?
三、被投诉人一在履行诉讼代理人职责过程中是否存在乱收费等情况?
被投诉人一在收取投诉人的律师费以后,并没有给投诉人开具发票。其次在收取一次费用之后,多次向投诉人索取高额费用,投诉人不知这些费用主要用在何处。律师作为代理人,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条例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可被投诉人一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律师,并没有做到维护投诉人的权益,这是否违反了职业道德呢?是否存在违规等行为?
投诉人找到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投诉被投诉人一,可经过多次投诉审判单位都未处理此案件,毫无进展!律师协会从7月6号的结果就是训戒那么轻松的处理完了,这样的可以证明地方的关系不错了才会有这么好的结果?司法局也是踢球不负责任?投诉多次也是无效果?让人民找谁求助能帮忙?
综上所述,律师接受委托在了解案件的情况下,也应让委托人(在此即投诉人)了解并跟踪整个案件,可被投诉人一熊某并没有这样做。律师更应该具有职业道德,对不应知错犯错,要实事求是,可被投诉人一熊某并没有这样做。从而导致委托人(在此即投诉人)经济、名誉都有很大的损失!
对于以上事件的阐述,希望有关人士和相关部门能够伸出援助之手,请求上级领导依规严查此事,对以上被投诉人一熊某做出进行严厉处罚,并赔偿投诉人损失,还投诉人一个公道!
——本稿件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
原标题:群众创业受阻,竟是律师从中作梗?
来源:天律法援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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