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孙某峰把4万元给了我,后2018年孙某峰无力偿还。考虑到孙某峰为馆陶县人民医院职工,我于2018年1月3日向馆陶县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随即法院于2018年强制执行,将孙某峰工资卡内17400元给了我。财产保全的意义是孙某峰的工资应该一直扣押并交还于我,一直到其还清我29万元欠款为止。
2019年10月份,馆陶县法院给我打电话,告知我扣押了孙某峰工资卡内7400元,要交还于我。我问法院孙某峰的工资并不止这么多,为什么只有7400元,法院并没有给我答复。2020年8月7日,我的财产纠纷案到执行局,由闫某负责。于是,直到2020年9月份这7400元才打到我的卡上,后续就再没有扣押过孙某峰的工资交还于我。
为此,我去向馆陶县法院了解情况。法院执行局的领导告知我,当时这是法院王某忠办的案,他们不了解这个案情,无法给我答复。我一直向执行局反映这个情况,于是执行局给我一次性追回了5万元欠款,现金交付于我,名义上是2020年孙某峰该交还给我的5万元欠款。经执行局法官张某查证,孙某峰的原工资卡从2019年3月到2020年4月由本单位会计张某强打到了别人工资卡上让孙某峰领走。2020年5—12月份,被告的8个月的工资又被违规执行走了。
按照调解书和财产保全程序,孙某峰于2018年、2019年分别该还给我5万元欠款,但是2018年通过法院还给我17400元、2019年还给我7400元。我问法院这事情该怎么办,法院一直不给我答复。我认为王某忠办案期间对被告的工资应该6个月一查,他没查。其行为已经涉嫌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给我造成了很大损失。
就上述问题,从2021年1月5日起,我以发短信的方式,多次向法院领导反映情况,至今没有结果。万般无奈之下,才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这个情况,要求追究被告转移工资财产,被告单位会计违反《会计法》,以及帮助被告转移财产、提供银行卡的另一职工的责任;追究主办法官涉嫌渎职的责任;关于李某光的案件,要求查明主办法官是谁并追究责任;要求依法赔偿我的财产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请上级领导关注我的事情,能够给我一个公道。
来源:头条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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