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被反映人俊阳公司举证第三组中《工程分包协议书》为伪证。该协议书中,乙方“陈某”的签字及捺印均为伪造。
其二,同为第三组证据中的《承诺书》也为伪证。该承诺书中,承诺人落款处“陈某”签字及捺印明显为伪造,且案涉工程早于2017年完工,2018年5月便已审计完成。该承诺书签订的承诺日期却为2018年10月12日,明显系伪造。
综上所述,被反映人相互串通,采取欺骗手段,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提起虚假诉讼,以达到诈骗、侵占反映人巨额财产的目的,给反映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第二条,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现就反映人与陈某、俊阳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二审中涉嫌存在的问题反映如下:
其一,一审中涉嫌存在虚假诉讼的问题。原告当庭认可反映人系中间介绍人,不是转包方,未实际参与工程,自己是和陈某谈的工程问题(卷宗第96页),而一审对此问题视而不见。
其二,一审中涉嫌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一审中俊阳公司庭审中承诺提供向陈某汇款的证据(卷宗第97页),但开庭后一审法官并未向反映人出示汇款记录。后陈某因伪造庄里小学、高庄小学、俊阳公司公章被追究刑事责任,经反映人反复打听后才得知俊阳公司向法庭提供的汇款记录是虚假的。
该工程合同上计划开工日期是2017年3月27日,实际开工日期是2017年6月15日,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日期为2018年5月。然而俊阳公司在给法院提供的汇给陈某的工程款的日期是2017年4月至2018年初,明显虚假。俊阳公司所提供的陈某与俊阳公司所签施工合同系伪造的合同(证据在皖萧(2021)刑初81号卷宗内)。因为一审法官没有将该证据交由反映人质证,导致判决错误。法官明显违反程序,涉嫌渎职。
其三,二审中剥夺反映人举证权利。反映人向法庭提供了陈某的录音证据,但二审法官以设备不能播放为由,未当庭出示录音证据。陈某向我本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因陈某未到庭而不予采纳。对一审中没有出示的汇款证据,二审中也未组织质证,涉嫌渎职。 (安徽省萧县 朱臣伟)
来源:中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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