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贵州金沙县民营企业主张兴国承包了一个煤矿开采项目,为了节约投资成本,花770万元从大同市万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大同万凯公司”)采购了一套二手设备,用于煤炭开采。熟料,设备刚运回来,还没有投产就“宕机”无法使用,看是一套节约成本的“馅饼”却变成了“陷阱”,导致该企业整条生产线停工8个月。为此,张兴国一纸诉讼将大同万凯公司告上法庭。
770万元买来的“馅饼”变“陷阱”
2018年,贵州民营企业主张兴国承包了毕节市金沙县的云海煤矿开采项目。为了尽快进入矿区生产,在与大同市万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仁协商后,张兴国陆续支付770万元后,采购了一套二手机器设备。大同万凯公司将设备运输至贵州金沙县云海煤矿,并委派两名技术人员随车至矿产区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因移动变压器导致高爆失效,煤机变频器不兼容,三机不配套,需要重新更换近140个连接头,产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厂家人员未将相关问题解决便甩手不管,离矿而去。
由此导致整条生产线不能正常施工,近8个月的时间处于停工状态,张兴国损失惨重。大同万凯公司的极不负责任的服务态度简直成了没有任何声誉的老赖公司。
国务院于 2014 年 8 月 6 日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及煤矿设备安全质量标准等相关规定:,发展技术支持和设备监理、保养、维修、改造、备品备件等专业化服务,必须提高设备运行质量,严格遵守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切实提升煤矿设备安全保障能力。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针对未按备案文件生产、擅自修改系统配置等违法违规问题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花重金买来的设备不能投运,张兴国十分着急,多次催促大同万凯公司来现场检修、更换、退货,并且相互退还各自财产,但均被大同万凯公司以各种理由搪塞。
迫于无奈,张兴国只好花重金从其他渠道重新了购买一套设备,由新购买设备正常投产使用,但此前购买的原二手设备长期搁置。
对此,张兴国多次要求退货的同时,并向大同万凯公司提出索赔。张兴国表示,从大同万凯公司购买设备,是在2019年5月31日签订了《二手设备买卖合同》的,合同明确约定了售后条款“电器部分保一个月,机械部分按国家质保标准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张兴国认为,大同万凯公司销售存在安全隐患的矿用二手”设备,存在风险属于欺诈。用接近报废的矿机通过技术处理之后变成较新的“二手”矿机来卖,这个风险对于煤矿开采还是比较大的。买卖合同应予解除,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根据有关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达到入刑标准。
事实清楚直接对簿公堂
张兴国认为,整个过程事实清楚,大同万凯公司交付的设备存在未按安标备案技术文件组织生产,且擅自变更涉及重要安全性能的系统配置的违规事实。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出现故障,不能达到购买设备投入生产的合同目的。设备交付至今在法律允许的检验期最长两年的期限内,而且,多次通知大同万凯公司对涉合同项下的设备处理问题进行解决,均被不予理睬,只有依法解除《二手设备买卖合同》,才能保证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有关规定: 坚决严厉打击治理煤矿机电设备安全生产隐患,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打流入煤矿的违法违规设备。
煤矿二手机械设备的租售业务的快速发展将带动后市场渗透率的上升。加之越来越多的煤企开始思考生产效率和经营成本的问题,既需要提高机械化程度和作业的安全性,购置新的煤矿机械设备时又需要面临成本高企的问题,这种尴尬局面催生了煤矿机械“二手”市场腐败及以次充好等违规违法行为。大同万凯公司不顾煤矿企业及井下开采人员的生命安全,以次充好。在“修旧利废”中没有严格按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有关规定生产、销售,涉嫌销售伪劣产品。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大同万凯公司涉嫌销售“修旧利废”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二手”矿山机械的违规违法行为,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带来极大的损失,在明知“二手”产品故障原因给对方造成的不可挽回巨额损失而无理耍赖的行为,本网将予以继续关注。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