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白某,男,出生于1985年10月,汉族,是河北省故城县房庄乡某村的一位村民。2018年11月份,我经朋友介绍在河北建设集团衡水滨湖国际万象城项目经理(还有劳务公司经理)谈关于承包项目部分木工人工费(7+1的楼房,外墙带保温)事宜,价格谈至45元每平米。因不认识劳务公司等人,当时项目经理承诺如果劳务公司不给工资,可以转扣发放工资。随后进场施工。
施工一星期后,与亚鼎福劳务公司签署承包合同。签合同时劳务公司又把该木工承包给胡某柱,单价签署40元,补充协议一切顺利做完补偿5元。因已进场施工,总价是45元,被迫无奈签订合同。签完合同以后很长时间,才知道是劳务公司的合伙投资人。施工至2018年12月4日,有一名工人手被切割受伤,因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亚鼎福劳务公司没有保险,由我垫付医药费及赔偿共计7.5万元;施工至12月21日,部分工人支付工资,从胡某柱处借支18万元,签署20万元收条(河北建设集团项目没钱支付工资,由胡某柱垫付),收取两万元利息。
2019年1月21日春节,胡某柱支付工人工资60%。工人工资发不出去。胡某柱以河北建设集团项目没有支付工程款,要求我方去项目部找经理,经在项目部协调由我方向胡某柱个人借款30万元(按月息4分支付利息,使用期3个月,从工程款中扣出),加上借款共支付总工资的90%的工资。
2019年2月26日工人进场复工,施工至3月2日项目通知停工,停工期间未支付已施工完成的工资也未安排工人继续其它工作(两会期间,扬尘治理)。3月16日通知复工,工人陆续进场施工。因复工期间,与胡某柱协商施工至三层完成后,我方将其中一栋楼退出(共4栋楼)。
2019年4月25日,因衡水4.25事故,项目通知无限期停工。总包单位以及劳务公司并未支付工人已施工完成工资,胡某柱答应复工后支付部分工资。先由我方垫付部分工人工资,工人全部放假。2019年5月28日项目通知可以复工,复工后胡某柱拒绝支付部分工资(理由是河北建设集团项目未到支付工人工资节点,生活费是食堂饭卡,由工资转扣),工人陆续复工,并全部到位。胡某柱以赶工期人员不足为由,强迫我方签署不平等协议,我方不同意。经口头协商,我方3层以下全部施工完成后撤场,工人继续为胡某柱施工,由胡某柱管理,施工至4层完成后(劳支付工程款),收到工程款后胡某柱支付3层以下工人工资。4层完成后胡某柱拒绝支付工人工资,工人陆续上访。经信访,建设局多次协调,支付外地及部分本地工人工资。2018年至2019年6月底,共完成218.221万元,包含工伤及利息(13.1万元)共支付我方181万元。
政府主管部门回复只有协调权利,并没有强制权利,建议我方诉至法院。迫于无奈,签署协议剩余工资由我方诉至法院。2020年6月17日开庭,审判长问我方提出的支付工资被告是否有答辩意见以及是否提出反诉,劳务公司及胡某柱当庭提出反诉(无故罢工,人员不足,工人上访要求我方赔偿60万元)。开庭推至2020年7月27日,经法庭调解失败。2020年8月14日重新开庭,因我方不能提供停工证明,垫付工伤与本案无关,需另行起诉。听取法院意见未能宣判,我方撤诉。反诉人劳务公司及胡某柱撤诉。
2020年8月份多次找政府主管部门要停工通知,回复是并未对项目下达停工通知,河北建设集团总包单位也不能提供停工通知。随后我方上访至信访局及建设局,答复是可以协调,但不一定能成功。
值得一提的是,还有工人工资预储金工资表,河北建设集团项目以及劳务公司工人工资表全部是作假。干了那么长时间,从没打过预储金;工伤问题,河北建设集团及分包单位亚鼎福劳务公司并没有给工人买保险。法院让另案起诉。
辛辛苦苦挣的血汗钱垫上要不回来,工人工资发不出去,被这样推来推去,最后还要背负几十万元的债务。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视,公平公正的给予解决,让农民工早日拿到血汗钱,使农民工讨薪之路不再遥遥无期。
来源:晨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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