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我厂按相关部门批示按期复工复产。但在6月15日时,我厂突然被警戒线圈定,随之几十人闯入厂区,在要求所有人不许阻挠、不许讲理、不许劝解、不许行动、不许拍照、不许违意的情况下,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的出动挖掘机等机械,将厂内员工强行赶出,强行拆除厂房,厂内损失惨重。在此之前,我厂从未接到相关部门下发的任何正式搬迁及限期拆迁的相关通知书,本次强制拆迁也是在没有任何单位或企业与我厂签订任何拆迁协议的前提下进行的。
其二,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即实施征收拆迁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而本次的强拆行为未履行法定程序。
其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三条规定“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控制拆迁规模,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我厂遭受了强拆造成的严重损失,面临搬迁的严重困难,所以恳求领导给予我厂在安宁地域安置建厂的相应土地面积及搬迁补助费,同时签订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书》,并严格按该协议书执行相关补偿。
国家反复强调,要进一步健全法制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财产不受侵犯,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经营不受干扰,旗帜鲜明地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在当今法治社会,我们不愿看到在利益面前,有的部门丧失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立场,沦为被利益左右的工具。强烈要求上级领导依法公正地调查此案,还我厂一个公道,维护民营企业的正当权益。 (甘肃兰州 达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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