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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天泰公司债权人质疑其破产的合法性

字号+ 作者:袁春华 来源:消费日报网 2020-08-18 05:35 我要评论( )

本网讯(袁春华)贵州省威宁县一个很简单、很普通的企业破产重组,因为破产管理人涉嫌违反法定程序,强行推动不符合重组竞选人资格的重整计划,威宁法院对存在的问题不予回应,

       本网讯(袁春华)贵州省威宁县一个很简单、很普通的企业破产重组,因为破产管理人涉嫌违反法定程序,强行推动不符合重组竞选人资格的重整计划,威宁法院对存在的问题不予回应,不能公正审理本案,致使债权人的权益遭受重大损失而备受质疑。
 
       质疑一:
 
       符合法定批准条件的重整计划为什么不予批准?
 
       贵州省天泰煤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煤化”)、贵州天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能源”)因为连续多年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共同向威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对这两家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因两家公司系家族式关联、混同性企业(财务、经营管理等均关联混同),威宁县法院于2017年9月15日裁定受理二公司破产重整案,召开天泰煤化、天泰能源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共同债权委员会,并选举陈建强为债权人委员会主席。2018年7月3日,指定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担任两家公司的资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天泰煤化经管理人确认的债务为1.63亿元,天泰能源确认的债务为2.77亿元。
 
       2018年7月4日,管理人发出公开招募破产重整投资人公告,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盛龙公司”)取得这二家企业投资重整资格,并制定了二家企业的重组计划草案,对二公司债权人进行分期100%清偿。
 
       2018年12月31日,管理人向威宁县法院提交《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指出,经管理人与职工、出资人、广大债权人进行了反复协商沟通之后,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了多数人的支持。重整计划草案使职工债权得到全额清偿;普通债权人的债权获得全部清偿,清偿比例高于清算(破产)条件下的清偿比例,最大限度考虑了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对出资人给予了公平公正的补偿;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也将优先得到全额清偿;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且重整计划草案对债权的清偿顺序未违反法律规定,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符合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法定条件。批准重整计划,既符合大多数债权人、全体职工以及出资人的权益,也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然而,令全体债权人始料未及的是,资产管理人将甲盛龙公司的重整计划报请威宁县法院裁定批准,该计划也经威宁县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却在长达5个月的时间里迟迟不予裁定。
 
       据债权人张友华介绍,承办法官以自由裁量权认定甲盛龙公司“资信有问题”,应给贵州安方能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方能源')一个竞选机会为由,未批准该重组方案,而是要求资产管理人于2019年5月8日再次发布了天泰煤化、天泰能源招募投资人公告,决定重新公开招募重组投资人。
 
       债权人纷纷质疑,“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符合裁定批准的法定条件”的重整计划未能在30日内裁定批准,并再次发出招募投资人公告搞第三次表决,明显违法了《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7条的规定。
图为:《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目录截图
 
       “甲盛龙公司所谓的“资信有问题”简直就是天大的谎言!”部分债权人表示,资产管理人提交的《报告》中明确指出,甲盛龙公司作为投资人其主营业务就是煤炭的生产和经营,具备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兼并重组主体资格,有6个正在运营生产的煤矿,拥有煤矿方面的经营管理能力,其中仅2个煤矿的年利润就达3.5亿元。”
 
       为规范破产审判工作,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完善管理人制度以及企业破产重整的程序给出了指导性意见。其第17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计划时,除合法性审查外,还应审查其中的经营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重整计划中关于企业重新获得盈利能力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表决程序合法、内容不损害各表决组中反对者的清偿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债权人表示,资产管理人提交的《报告》已经清楚表明,重整计划无论在实体上或者程序上均符合《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因此,威宁县法院不批准已通过的重整计划于法无据,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即使法院不批准重整计划,也应该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而不是重新公开招募重组投资人。
 
       质疑二:
 
       安方公司的重整计划更具有优势?
 
       根据管理人《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显示,2018年7月4日,管理人发出招募投资人公告,且已经就甲盛龙公司的重整计划进行了一次表决的情况下,安方公司于9月25日才联系管理人表达投资意愿。管理人审慎对待此事,要求安方公司能提出比甲盛龙公司明显具有优势的方案。安方公司未能在9月30日前缴纳保证金,也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投资框架协议。
图为:天泰煤化、天泰能源部分表决组再次表决会议
 
10月13日,部分表决组再次表决后,安方公司再次提出投资意愿。10月24日,安方公司向管理人提交书面投资方案,但未同意缴纳保证金,并希望其方案进入普通债权组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组的表决。
图为:《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截图
 
       管理人认为,安方公司提出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三次表决缺少法律依据。既然本案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人民法院、管理人及相关各方都应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展工作。人民法院必须严格遵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而不是“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私权利原则。《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最多能进行两次表决的程序,三次表决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债权人认为,法院在明知不能进行三次表决的情况下,不批准甲盛龙公司的重整计划,让管理人重新发布招募投资人公告就是换一个马甲让安方能源入围,然后再搞第三次表决。
 
        而安方公司的重整计划是否更具有优势,《报告》也已经早有定论。
        图为:《报告》中甲盛龙公司与安方公司的重整计划优劣截图
 
        2019年5月8日再次发布天泰能源招募投资人公告后,甲盛龙公司与安方公司的重整计划部分:
 
        甲盛龙公司:债权按40%的比例清偿,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后10日内支付10%的的债权,余款在下达开工令25个月之后,一年内等额支付,同时,支付原股东总额3500万元。
 
       安方公司:债权按20%的比例清偿,且不立即兑现,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一年后三年内逐月等额清偿,也不支付原股东价款。
 
       质疑三:
 
       未足额缴纳保证金凭什么获得重组资格?
 
       2019年5月8日再次发布招募投资人公告后,安方能源的上级公司--国有控股的毕节市安方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方投资”)报名竞选。管理人发给安方投资的《通知函》明确要求,报名投资人应于2019年6月14日前,分别向天泰煤化管理人、天泰能源投资人缴纳保证金600万元,合计缴纳1200万元。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的,认定为不符合招募公告“二、意向投资人报名条件……2.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重整投资”的要求。
 
图为:管理人发给安方投资的《通知函》
 
       债权人强烈质疑,安方投资提交了两个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却只缴纳了600万元保证金,已经构成逾期未足额缴纳保证金,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要求,为何却获得了重组资格。
 
       甲盛龙公司按规定缴纳了1200万元保证金和新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报名资格。有债权人表示:前不久法院以“资信有问题”为由未批准甲盛龙公司的重整计划,现在资信又符合条件了?
 
       质疑四:
 
       为什么用程序违法和无效的表决结果裁定破产?
 
       2019年6月18日,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向天泰煤化、天泰能源的债权人发出《关于非现场表决会议的通知》,将于6月21日上午9:00-12:00对安方投资、甲盛龙公司提交的天泰煤化重整方案进行网络投票表决,6月21日下午14:00-17:00对安方投资、甲盛龙公司提交的天泰能源重整方案进行网络投票表决,但是直到6月20日下午17:00左右,众多债权人才陆续收到正式定稿的重整计划及表决票、表决规则等文书。
 
       债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认为,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并将重整计划等相关会议资料发送给各债权人,以便各债权人知悉会议表决内容并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维护自己的权利。现在仅提前三天通知债权人参加非现场债权人会议表决,并且相关资料直到表决前一天的下午才发给债权人,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的规定,本次表决程序严重违法。
 
       长城公司贵州分公司和众多债权人在收到通知后,就已经向管理人提出质疑,但管理人一意孤行,仍然组织了程序严重违法的非现场表决会议。
 
       有债权人表示,由于甲盛龙公司、安方公司关于天泰能源的重整计划都是以取得天泰煤化的重整资格为生效条件,也就是说:没有取得天泰煤化重整资格的公司就会退出天泰能源的破产重整,其重整计划自动作废不能参与投票表决;天泰能源债权人只能针对胜出投资人的重整计划进行投票。如果两个公司关于天泰煤化的重整计划均未通过,则两个投资人针对天泰能源的重整计划均未生效。因此,在法院裁决没有作出、天泰煤化的重整投资人没有确认之前,天泰能源公司的重整计划不具备表决条件。
 
       债务人宜宾友源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认为,2019年6月21日上午,天泰煤化的表决结果是甲盛龙公司及安方公司的方案,债权人组均未通过,亦即二家公司关于天泰能源的重整计划均未生效。6月21日下午,管理人安排天泰能源债权人对二家公司未生效的重整计划进行表决程序违法,表决结果无效。
 
       威宁县法院在众多债权人强烈质疑表决程序违法、表决结果无效的情况下,2019年6月21日(星期五,投票表决于下午5点结束)收到管理人的《天泰能源非现场表决会表决结果报告》,并依据该表决结果于6月24日(星期一)作出裁定,宣告天泰能源破产。
 
       2019年6月23日(星期天)收到管理人的《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6月24日(星期一)收到《补充报告》,当天就采取强裁方式批准安方公司作为重组方的天泰煤化重整计划草案及补充方案。
 
       2020年2月下旬,管理人发布第二次天泰能源拍卖破产资产公告,3月4日由唯一竞买人福建某文化旅游开发集团公司以31855680元竞得。4月1日,威宁县法院作出 (2017)黔0526破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天泰能源拍卖资产的所有权归买受方所有。2020年5月19日,管理人发布《债权转让公告》,天泰能源对贵州天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债务人截至2019年6月24日的63701447. 53元债权及其他相应权利已转让给福建某文化旅游开发集团公司。
 
       据债权人介绍,管理人于2020年2月发布公告进行天泰能源资产拍卖,正是新冠疫情期间,人员流动受限(跨区域要被隔离14天),因此,其它潜在竞买人连实地调查、了解、核实拍卖标的物的时间都没有,这次拍卖只是管理人为福建某公司量身定制。通过威宁县法院、管理人的以上“操作”,天泰能源债权人的2.77亿元债权,本来可以获得分期100%清偿,破产拍卖后的3185.56万元,扣除优先清偿的职工债权和银行债权,几乎变成了0清偿。
 
       质疑五:
 
       管理人涉嫌串通债权人,操纵非现场表决?
 
       多位债权人证实,2019年6月19日下午,管理人罗某将甲盛龙公司提交的重整计划透露给了安方公司,并在律师事务所内亲自修改了安方公司的重整计划,被甲盛龙公司报送资料经办人和天泰煤化公司债权人主席陈建强当场发现并提出了异议。
 
       陈建强﹑张友华﹑梁勇﹑李月彬等债权人表示,2019年6月21日下午天泰能源债权人“非现场投票表决”过程中,管理人罗某利用在后台能看到投票情况的职务之便,给投了甲盛龙公司的债权人打电话称:“如你们不投安方公司,只能宣告企业破产。” 致使部分债权人改投而分流了表决票,最终造成该组两家公司的重组方案均未达到债权总额三分之二的通过条件。
图为:部分债权人接到管理人罗某电话后,改投安方公司的表决票
 
       债权人在非现场表决会议后,向法院以及多个职能部门反映天泰煤化、天泰能源破产重整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等问题却无任何结果。
 
       “毕节中院和威宁县法院拒收我们债权人递交的‘不服威宁县法院(2017) 黔0526破2-5号宣告贵州天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申诉书,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的规定,剥夺了我们的申诉权。”有债权人表示。
 
       破产程序关涉一个企业和众多利害关系人,甚至会影响到一个地区的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法公正合理地保护破产企业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障企业稳妥退出市场或得到有效挽救意义重大。天泰煤化、天泰能源破产案中存在的诸多疑点都让人们难以释疑,这背后是否掩盖着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问题,债权人期待当地政府、法院及职能部门给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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