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新闻媒体一行来到实地进行了走访调查,在何村乡花庄村,我们见到了部分村民代表和小村组组长王某利。村民说:“我们自己拿的有嵩县人民政府给我们的林权证,证件上面详细的写有社员种下的树种、棵树以及四周邻里情况,为啥他们嵩县丰源钼业公司占用我们的林地还有偷伐我们的树木,一分钱也不给。”王某利组长说:“我家原来就是在嵩县丰源公司现在堆放矿渣的下面,我们整个村子都被埋在下面了,当时公司就象征性的补偿了一部分安家费。”
上图为村民提供的部分林权证
得知有新闻媒体过来关注嵩县丰源钼业公司没有进行补偿私自占用林地偷伐林木一事时。有几位村民挡在新闻媒体车前说:“终于把你们盼来了,嵩县丰源钼业公司仗着自己在地方财大气粗,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他们根本不放在眼里,我们这次被占用的林地初步算了一下,一共四十五亩,我们原来亲手栽的林木有栎树、柿子树、槐树、杨树、桐油树等等,这些林木有的直径最粗五六十公分,最小的也有十来公分,看着自己亲手种下的林木,被别人采伐了,我们村民就感觉是自己的孩子被别人欺负是一样的。”
上图为村民提供的丰源钼业公司采伐现场图
3月22日上午,新闻媒体首先和嵩县林业局的谢局长取得了联系,然后说明需要了解丰源钼业公司占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手续办理情况,谢局长回复说:我们将尽快调查处理。
3月23日下午,新闻媒体竟然接到了自称是嵩县丰源钼业公司陈经理的电话,他说:“谢局长让我和你们联系的,把情况说明一下,我们公司这次占用的林地不是他们村民说的四十五亩,我们办理的“使用林地审核通知书”显示的是一百亩左右,2019年5月和林权此有人“国营嵩县陶村林场”签订了相关补偿协议,并履行了相关补偿,2019年10月10日取得了河南省林业局批准的“使用林地审核通知书”,至于村民持有的林权证问题,是村里和陶村林场几十年前的历史遗留问题,但是公司支持村民通过合法合规程序解决该问题和诉求。”
上图为新闻媒体通过无人机航拍该公司和村民有争议的山头图
新闻媒体向嵩县丰源钼业公司的陈经理说明需要该公司提供其公司和陶村林场签订的补偿协议和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截止发稿,新闻媒体没有得到嵩县林业局和嵩县丰源钼业公司提供的这两项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坟、建房、挖沙、采石、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占用其他林地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毁坏。
3、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亩以上。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四十亩以上。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毁坏。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林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林地数量合计达到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
(2)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
希望嵩县林业局和嵩县丰源钼业公司能重视新闻媒体监督,不要摆“官架子和私企财大气粗”的态度,早日和当地村民协商解决此事,而不是采取一味的解释和不切实际的空谈,希望由嵩县林业局牵头,国有嵩县陶村林场配合,嵩县丰源钼业公司拿出诚意,村民放平心态,然后多方商议达到最终都满意的结果,针对此事,新闻媒体将继续跟踪报道此事进展情况。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