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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概况】
四川成都的一男子下班骑车途中,与一条狗相撞,狗死亡、男子全身多处骨折、做了三次手术已经花费8万,至今未康复。狗主人前期表示承担全部费用,后又反悔,让该男子去法院起诉。当地交通警察部门认为“狗没有路权,这不属于交通事故”。导致当前该男子晕头转向,不知所措,故向许律师您咨询:
1、 在这种情况下,该男子的医疗费用等该由谁承担?
2、 这种事件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律师观点】
一、其实这类事件无论是遵照“动物致人伤害”还是“道路交通事故”哪种法律关系,核心就是认定谁是过错一方。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解析说,根据上述的案情,究竟由谁来承担责任或者如何划分责任,应该适用民法的过错原则来看,多大的过错承担多大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既然是要分清过错,就先要确定当事人,那么此案件中,狗是牲畜,肯定不能作为当事人,只有狗的主人才能作为当事人。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养犬人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二)为犬只佩戴标识牌;(三)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可见,狗如外出养犬人应遵循规定使用犬绳牵领,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那么本案中,狗主人因疏于管理,未使用犬绳牵领并没有成年人牵带的情况下,导致狗溜走到马路上与该骑车男子相撞受伤存在过错,其主人的行为与事故损害的发生有必然关系,应作为事故的当事人。
该起案件中,事故发生,是因为狗主人未对饲养的狗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让其随意走动,以致与马路上骑行电动车的该男子相撞,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该男子下班骑电动车上路未尽到相应的观察与注意义务,对此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
二、此事件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之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就是说,构成交通事故要有四个要件:即车辆、道路上、交通违法行为或过错、损害后果。至于案件中讲述认为狗没有路权的问题,有关部门可能是认为“路”应该是指专为人类使用而开造的道路,而不是指动物们行走的路,故认为狗是没有路权的,是不允许独自上路的。但笔者认为该部门忽略了《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由此可见,狗可以被主人牵着上路,因为狗的主人有路权。再加之狗属于个人财产,应属财产损失范围。结合本案事件而言,事故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辆与狗相撞后,一般会造成狗被撞死或撞伤、车辆受损等,狗作为主人的个人财产,被撞伤或者撞死应当属于财产损失。同时,事故有时会造成车辆一方人员伤亡。因此,上述事故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应属“交通事故”。(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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