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市杨廷记正常履职却被指滥用职权,有冤无处诉。杨廷记申控说,公益林管护费报帐表上加政府印、林业局印、财政局印,法人签章,款在镇财政专户上。杨廷记时任镇农业中心主任,沒在公益林报帐表上加盖过农业中心印,沒签过名,也无本人笔迹,财政专户款他无一分钱支取权。他本人既沒擅权,也沒越权,构不成滥用职权要件。一、二审还把正常的镇政府对镇农业中心的拨款作为他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罪证,致其有冤无处申,有理无处诉,公平正义在哪里!
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余集镇的杨廷记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称,在一起涉及公益林劳务费支出案件中,时任余集镇农业中心主任的他没签名、没加印、没笔迹,证据不确实充分,却被以滥用职权追责。恳请上级领导能够明察秋毫,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在一份题为《再审刑事辩护》的反映材料中,杨廷记陈述了事情经过:我叫杨廷记,男,汉族,现年52岁,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余集镇人,主要诉求是依法撤销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信刑终字第270号裁定书,应依法改判为无罪。
一、二审及再审即县、市两级法院,对被告人所提的无罪证据及辩解,不提及、不反驳、不采信,对基层司法机关所谓的案件事实及证据,却偏听偏信,对当初的侦查机关及相关的责任人员进行袒护,再审对错误的判决未进行纠正。
公益林管护费帐报帐表上加镇政府、林业局和财政局印,其法人签字,款在镇财政专户上,而时任镇农业中心主任的我,没有在公益林报帐表上加盖过农业中心印,也没本人签名,更没本人笔迹,镇财政专户款我没有一分钱的支取权。我既没有超越职权,也没有擅权,构不成滥用职权的要件,一二审把正常的财政拨款定为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罪证,判我滥用职权罪是显示公允。
我没有犯滥用职权罪。一是法律依据。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为故意,客观有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本条罪的司法解释为,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的主观故意和具体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滥用、擅用及超越职权的行为,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与职务权限没任何关系的行为,属于一般工作错误,也不构成滥用职权的基本要件。主观方面为过失的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二是客观事实依据。其一,退耕还林180900元的情况。退耕还林是2005年结束,我2008年才到镇农业中心工作,此时退耕还林延期补助继续发放,发放方式是县财政局安排镇财政所,按照2005年以前所造的老底册名单为依据进行发放。我来镇农业中心工作后,既没有造过发放表,也没有在发放表上签过字,发放表上也没有加盖镇农业中心的印章,银行发放存根上加盖的是镇财政所印章,直到现在镇财政所仍然是按老底册发放。
2008年至2013年,我到镇农业中心工作后,老林业工作站向镇农业中心转交了38本退耕还林户的存折,这38本存折是用于退耕还林、延期补助的发放。这38本存折之前怎么形成的,我不知道。几年来共有存款180900元,按镇政府安排,依据财务管理制度,镇农业中心将这180900元取出后,并未直接支出一分钱,而是开出收据,将此款全额上交到国家财政专户。余集镇农业中心取款上交的行为,是执行余集镇政府的行政指令,我没有超越和擅用职权,农业中心取此款上缴财政专户的行为,是与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的一种工作,不构成滥用职权要件,况且我个人也无滥用职权的故意,也不是我个人想故意就能改变的客观事实。镇农业中心将这180900元全额上交到财政专户,算成我杨廷记滥用职权并造成国家损失,显然于法无据。
其二,公益林管护费183547元的具体情况。余集镇对于公益林管护方式是,结合余集镇公益林分散和镇财政能力的实际情况,确定了10名专职护林员,并配备五间二层楼的办公地点及办公设备,统一防火着服装,10名护林员日夜值班,打击盗毁林者,扑灭森林火灾。这10名护林员人均经费3万余元,每年共需资金30多万元,均为镇财政拨付。这30多万的财政资金来源是:每年中央财政依据《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6条每亩护林补偿3—4元的规定标准,以2005年林业主管部门航拍的余集镇公益林48221亩面积为基数,来划拔经费给余集镇进行公益林管护。余集镇保证了该护林拨款的专款专用,并对不足部分,镇财政另行拨款补足。
2008年,商城县人民政府为了确保上级林业专项资金审计不出纰漏,安排各乡镇根据各自的护林面积,按照上级林业部门规定的每位护林员管护公益林面积不能超过3000亩的标准,来确定各乡镇的护林员人数,予以上报。余集镇2008年上报16名护林员;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因上级林业部门将余集镇所属6000亩的省级公益林,也调整为国家级公益林,所以在余集镇的林业迎检帐上,又增加了2名护林员。这18名护林员名册是用来迎检的,不是日常护林的实际人数,余集镇财政也供给不了18名护林员的经费。
此情况是商城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每3000亩公益林必须有一名护林员的规定,由时任县主管领导安排,全县一个模式。表册上加盖的都是镇政府、县林业局和县财政局印,并由镇长、县林业局长、县财政局长把关签字,完全是政府行为。我不是政府法人,我个人没有在这各类表格上签过字加过章,表上也无我的笔迹。各位领导签字行为是对是错,与我没有任何的关系。在此事上,认定是我虚构护林员人数,不是客观事实。我既没越权也没擅权,更不是我主观想故意就能决定这种管护的模式和迎检的办法,何来滥用职权?
余集镇护林员表上显示的18名护林员,也是余集镇政府按照县政府的安排,所做的迎检帐。国家财政专项护林拨款,不是以护林员的多少来拨款,而是按航拍余集镇公益林48221亩面积来核拨的管护费,前二年低些,每亩不到3元,其中被省里每亩集中扣出0.25元。上级财政,对余集镇的公益林管护费拨款为2008年度126663元,2009年度为132663元,2010年度为每亩3元,即48221亩×3,计总款为144663元;2011年度、2012年度公益林管护费调整为每亩4元,48221亩×4元=192884元。这二个年度的拨款也分别都是192884元。以上合计789757元。这些钱都直接打到余集镇政府的财政专户,没有一分钱能直接进入余集镇农业中心账户,农业中心即便想截留也截留不到。
一、二审认定我以虚构18名护林员的名义,护林员工资与拨款相对等的原因,是县里主管部门,为了平衡财政专款与专款支出相同的迎检帐,全县各乡镇都是这样做的。迎检帐不是我做的,也不是我安排人做的,一、二审法院认定我做假账,套取国家789757元的专项资金,并将其中的183547元进行截留,根本就不是客观事实。
一、二审认定我将上述789757元款项中的183547元直接记入镇农业中心收入账目更不是事实。事实是:判决书上所指的183547元的护林费,是镇财政5年来下拔到其下属单位余集镇农业中心,用于日常开门办公及护林的总经费款数,并不是从上述789757元款项中截留,而是镇财政用镇政府拨款单,对余集镇农业中心所进行的另外直接财政拨款。此款拨到镇农业中心,农业中心开出收据后,又将此款全额存入财政专户,然后再按照财务管理规定,由财政再行拨到农业中心使用。财政所的拨款凭证及银行对账单可以明确的证实,此拨款与上级财政打入镇林业专项管护资金的钱,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码事,此款非彼款,这正常的办公经费拨款,却成了我滥用职权,并造成了国家财政经济损失的罪证,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况且政府正常财政拨款不是我能决定的,判我滥用职权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
其三,镇农业中心的收支管理情况。镇农业中心是收支两条钱,所有收入都是开具收据(财政监管的河南省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据)后全额上交政府财政,所有支出都为政府财政拨款,没有一分钱小金库。二审认定我滥用职权,将以上三项共计484855元(其中退耕还林180900元,农林经济补偿120408元,管护费183547元)林业专项资金取出,直接用于镇农业中心支出,都完全不是事实。财政所两份《情况说明》,豫惠泽会专审字【2014】16号审计报告,财政所拨款凭证及银行缴存取对账单,时任财政所所长王某、财政所主管会计潘某所做的证言,都可充分证实我在任余集镇农业中心主任期间,所有的收入都上交到了财政专户,所有的开支都是财政拨款,并经过镇政府财经小组会审会签。上缴到财政专户后的资金,我没有一分钱的决定提取权,农业中心所需开支,需财政再行拨款。
一、二审及再审认定我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为484855元(其中:退耕还林180900元,农林经济补偿120408元,管护费183547元),完全是强加于我的不实之词。此484855元的收、拨款项审批表中,显示的只是镇政府、县林业局和县财政局印,没有镇农业中心的印,只有镇长、县林业局长、县财政局长的签字审批,这都是政府的行为。我不是政府法人,我个人没有签过字加过章,表上也无我的笔迹,我没有任何滥权、越权、擅权的行为事实,此所有款项的收支不是我的故意所能决定的。判决认定是我滥用职权,并造成国家财政专项损失484855元,既无事实依据更无法律依据。
依财务管理制度和领导安排,将上述款项交转至政府财政专户,成了我滥用职权且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罪证,这于情、于理、于法都是说不通的。滥用职权罪的定罪司法解释中也明确规定,谁主管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没有滥用职权行为的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在此案件中,那些签字盖章并审批决定的多位领导,没有一位因此案件被训诫,更没有一人受到任何行政或刑事的追究,而且都还受到了重用提报。在此案件中没有任何责任的我,却入监坐牢,一、二审判定我犯滥用职权罪,却没有任何的犯罪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当然不服,更不能接受。
六年来,我及我的家人为了我无端招受牢狱之灾,受尽了折磨,我的身心极度疲惫,健康尽毁;妻子极度抑郁成疾,精神失常;儿女无脸见人,怕人耻笑,郁郁寡欢。全家及直系亲属常年处于悲愤状态,噩梦不断。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为此,恳请上级领导以本案客观事实为根据,以所涉刑法的基本规定和司法解释为准绳,结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部门所确定的审判原则为依据,对本案不枉不纵,合情合理合法的作出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河南信阳:杨廷记)
来源:中国法制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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