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勇是辽宁大连一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今年5月,公司经理发现他另一个微信名为“汽车上门维修服务”,便以他接私活,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了他。许勇诉至法院。12月9日,许勇拿到胜诉的民事裁定书时还是感到困惑。因为虽然他胜诉了,但法院并不认为单位的辞退决定不合理。单位明文规定禁接私活,但因单位拿不出许勇接私活的证据所以败诉,而不是辞退决定不合理。(工人日报12月22日)
员工利用自身能力对外进行个人承接业务,从而获得额外收入,被称为“接私活”。据媒体报道,时下,在一些行业,员工尤其是老员工暗地里接私活的现象十分普遍。因为他们“对分内工作游刃有余,觉得有大把可分配的时间。另外,家庭经济压力大,升职加薪难,换工作又觉得没上升空间,所以就想赚点外快贴补家用。”现实中,像许勇这样,员工接私活与单位出现纠纷的不是个案。在汽配、软件、设计、加工、互联网等诸多行业接私活现象并不少见。
在“接私活”的纠纷中,企业认为,打着我的招牌,用着我的技术,给自己赚外快,是对企业的不忠,应该辞退;员工则抱怨,没影响本职工作,利用业余时间,不用所在单位的资源,贩卖剩余劳动力,无可厚非。真可谓,公有公的理,婆有婆的理。出现“员工接私活企业难举证,是否影响单位利益难说清,是否影响本职工作难界定”的现象并不奇怪,只是涉事双方有话须好好说。
在这起纠纷中,2017年7月1日,许勇到这家汽车服务公司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单位规章制度第9条明确规定,不允许员工在外接私活,一旦发现立即开除。许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该公司规定,可以合法解除许勇的劳动合同。因为“大家都出去接活,谁还好好工作?”该公司坚持认为,公司明文规定禁接私活,许勇违反规定,不将其辞退则不能“以儆效尤”,会影响团队的风气和士气。但是,解除许勇的劳动合同必须合法,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许勇接了私活并损害了公司利益。否则,只会“败诉”。
在我国,法律并没有“全日制劳动者不可以兼职”的禁止性规定,但对影响单位利益的“恶性接私活”有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道是“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有记者采访过13位汽配、软件、设计、加工、互联网等行业企业负责人,有9家企业在《职业操守守则》《竟业限制协议》《企业员工管理制度》中都有禁接私活的规定。他们认为,用企业资源、截流企业客户的“恶性接私活”,一经发现立即辞退;4家企业虽然没有明文禁止,但也不赞成员工接私活。这在一方面告诉人们,如果单位没有明令禁止员工可以接私活,工作时间之外员工接了私活,单位不会干涉,当然,也无权干涉;但如果单位明确规定了禁接私活,则必须按单位规定行事。另一方面,如果员工执意违反规定,甚至影响到单位利益,单位是可以被辞退的,而且不支付任何赔偿。一句话,劳资双方都必须依法行事。
在这起“接活与辞退”的纠纷中,涉事单位不妨也作些反思,看看自己的相关管理制度、奖惩机制等是否不够完善,是否存在一些“瑕疵”;在调动员工生产积极性,鼓励员工为单位多作贡献等方面,是否还有些工作要做,抑或做得更好,以增强单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当然,不管怎么说,对于严重违反单位规定,影响单位利益的员工,必须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让其付出失信的代价,以维护单位的正当合法权益。
(作者:周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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