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北京的李先生驾车前往崇礼滑雪途中,在一强光路段,被苏先生驾车撞伤,导致大腿截肢,李先生遂起诉要求苏先生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84万余元。今天本报记者从北京海淀法院了解到,保险公司及苏先生被判赔130余万元。(北京晚报12月10日)
前年2月1日8时40分,李先生驾驶小轿车行驶到河北张家口崇礼县西湾子镇雪绒堡销售中心路段时,因后备箱的滑雪板有异响,他临时靠边停车,并下车查看后备箱情况。不料这时遇到苏先生驾车而来,把他撞伤了。之后,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苏先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先生无责任。于是,李先生便请求法院判令苏先生赔偿合理损失。
对于事故事实,苏先生表示无异议,但不认可责任认定,苏先生认为李先生也存在过错。苏先生辩称:“李先生的车辆后备箱放置了3个滑雪板,导致后备箱门没有按照规定关闭。事发路段是光照较强的弯道,属于危险路段,李先生在危险路段临时停车、违规下车,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没有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而且没按照规定靠边停车,所以双方应当负同等责任。”双方各执一词,都试图减轻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
法院认为,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苏先生驾驶车辆行经强光路段时,未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而李先生驾车在连续弯道路段临时停车后,未按规定放置警告标志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于是,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定苏先生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李先生一方自担20%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及苏先生赔偿李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30余万元。
据介绍,虽然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苏先生负事故全责,但事故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在这起案件中,苏先生驾车行经事发路段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确实存在明显过错,而且是此次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李先生驾车在连续弯道路段临时停车后,下车查看后备箱,没有按规定放置警告标志的行为,也存在一定过错,而且,正是这一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故而,法院判定李先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有事实根据的。
法院对这起事故的判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仅对事故双方有教育和警示作用,对所有机动车驾驶人员也再度敲响警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靠的,应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警告标志,在急弯路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在驾驶车辆经过强光路段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属于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驾驶义务,不能有丝毫的疏忽和麻痹。
安全重于泰山,生命不是儿戏。“喇叭一响,集中思想”;“车轮一动,安全时刻牢记心中”。常规路段要尊崇交规、谨慎驾驶、依法停车,特殊路段尤其要小心谨慎。如同此案一样,在强光环境下行驶时,司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比如,正确使用遮光板;行经强光路段时,应当提前将遮光板放置于适当位置,避免造成视觉空白,引发严重事故;也可采取佩戴墨镜的方式应对驾驶中的强光线,有近视、散光等情况的驾驶人还可以专门配置适合自身情况的近视墨镜。这些都是常识,不能怕麻烦,更不能心存侥幸。因为瞬间的疏忽可能会酿成严重事故,造成终身遗憾。但愿所有驾驶人员都能从这起案件的判决中得到教训,时刻绷紧安全之弦,避免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作者:周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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