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康集团董事长兼CEO张黎刚的一席话,起到了原地爆炸的效果,真是一石激起千层浪,爆出了体检行业的内幕,其直言:用护士假冒医生看超声;甚至有抽了血,没做检查就扔掉,直接出结果。这些内幕对于外行的我们听起来都会心寒,会直接汗毛竖起,体检的目的就是为了提前检查身体,预防或者防范一些疾病或者疾病的恶化,但是这样的体检行为会让我们的目的或者初衷化为泡影,让一切出发点是好的行为成为了为那些体检界积攒财富做贡献的了。
在我们的行业,每年的复利就是没人一张体检表,此事件之前体检的结果我们都是非常信任的,那么,之后我们还能否相信体检的结果呢?用护士假冒医生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又该受到什么处罚呢?
我国刑法的336条规定了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它的处罚规定包括三个程度,第一种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第二种是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种是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什么行为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呢?必须是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证,并且在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按照医师本人的注册执业范围、地点、类别以及医疗机构的核准登记科目范围行医才属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些规定的条件一个都不能违反,违反一个造成情节严重的,都必须受到刑事处罚。但是本次事件中的情形是否构成非法行医呢?答案是够不成。虽然护士没有医师资格证,违反了以上所有的条件限制,但是构成本罪的一个条件还有造成的后果。
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呢?2008年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二条给出了具体的规定,包括以下五种情形,概括起来就是:①造成他人轻度残疾一般功能障碍的;②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③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④非法行医的行为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的;⑤兜底条款,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曝光的行为中只有行为表现,没有提及结果是什么,那么就不能受到刑事处罚,但是这也提醒了卫生行政部门,应该负起监督的职责了,不能总是等着别人的曝光才会行动起来,一旦出了事故,那么有关部门的责任也是不可避免的。
对于这些特许的行业,本身监管就应该更为严格,毕竟他们涉及的是社会大众的人身健康,人身健康的隐患是全民关注的事情,一旦这些行业有了蛀虫,那么,丧失的不仅是行业的名誉,丧失的还有政府中监管部门的公信力和权威监职责的权威性,希望把这些良莠不齐的体检机构来一次大清洗,还社会一片晴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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