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民办学校当出现资不抵债的时候,能否适用《破产法》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好债权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该法律中并没有条文直接规定这个问题,看视简单,并不是每一个企业主或者负责人都清楚。
《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破产法上的债务人仅指“企业法人”。哪又何谓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可见,企业法人要一方面是企业,另一方面必须是法人,两者不可缺。那么,虽是企业但不是法人的合伙企业或者虽为法人但不是企业的民办学校出现资不抵债的时候是否适用破产法呢?
答案是肯定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有明确规定,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还说,虽然我国《企业破产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可以适用破产程序,但是该法第135条却为合伙企业适用破产程序提供了依据,该条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允许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可以破产,则可以参照破产法适用破产程序。
另外,对于民办学校适用破产法是否也有法律依据?根据201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批复是发给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遵义县中山中学被终止后人民法院如何受理“组织清算”的请示》答复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的,明确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综上,合伙企业、民办学校是已经赋予是破产资格,可以在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债务的时候完全可以参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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