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去医院看病就医,医生写病历,医院收费后盖章,本来是和谐、合规的就医流程,但笔者家属却在汝阳县中医院没有享受到这样合规的就医流程,当笔者把中医院不写病历、不盖公章是否违规的咨询问题发给县卫计委时,县卫计委做为主管部门却护起了短,随后,笔者对“护犊子”的县卫计委处理态度十分不满,又向洛阳市卫计委反应,市卫计委介入后,县卫计委及涉事医院开始重视,目前虽然问题已经解决,但笔者还是要默念着《谁不说俺家乡好》自揭“家丑”,希望家乡的医疗服务能在公众的舆论监督之下再上一个台阶......
医院门诊不写病历,收费不盖章还怨患者?
8月3日,笔者在《洛阳网》百姓呼声栏目上以私密的方式向汝阳县卫计委咨询问题,问题内容为:笔者母亲在5月11日、20日前去汝阳县中医院门诊看病就医,初诊与复诊均无病历,家属曾有要求书写病历,但就是不写。随后,在交费后,医院给的收费单上也无加盖医院公章。
事实经过描述之后,笔者直问:“汝阳县中医院门诊不写病历、收盖清单不盖公章是否违规?”。汝阳县卫计委于8月6日做出回复。回复称:经调查,当事医生确实没有给您母亲提供门诊病历,当事医生称原因是:您亲属当时要求出具外伤病历,但与实际病情不符,故未出具病历。公章在收费窗口外放置,需患者自行加盖公章。
如此说来,倒是患者的不是了?推卸责任还找借口的背后其实隐藏的却是患者的另一个推测,那就是写个病历还要送礼、说好话?
送礼有了万能而又通用的遮丑布?
母亲、父亲与姐姐曾在初诊与复诊时均有看到医生办公室里放着土特产礼品,初诊时是放的花生、复诊时是放的土鸡蛋。家属推测,写个病历还要送礼、说好话?针对这一推测,笔者曾以医生办公室放有土鸡蛋、难道写个病历还要说好话、送礼不成向汝阳县卫计委咨询了解。
汝阳县卫计委的回复是:“经核实,鸡蛋是医生陈某的婆家妹子看望她时所送,不存在收受礼品和送礼后才写病历的情况。我县医疗卫生机构三令五申“医疗行业九不准”,医生严禁向患者索取或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等,我委也要求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医疗行业九不准”等相关制度执行。”
如果复诊时看到的土鸡蛋是这个亲戚所送,不知道初诊时看到的花生是哪个七大姑八大姨送的?就算是亲戚送的,走亲访友不该是去家里吗?礼品不是也应该放在家里吗?怎么出现在医生的办公室里?
如果医生办公室的礼品都是汝阳县卫计委所说的“婆家妹子所送”之类的内容,那么国家卫健委(原国家卫计委)早在2013年12月26日制定的"医疗行业九不准"岂不是形同虚设?到时,都说是自己的亲戚、朋友、同学送的,都以此为自己开脱,礼品岂不全成了家人、亲友所送?送礼之说岂不有了万能而又通用的遮丑布?
汝阳县卫计委护犊子之心太过明显!
就算家属关于汝阳县中医院写个病历还要说好话、送个礼的推测不成立,但医院门诊医生不写病历的原因也说的有点离谱与牵强!按照汝阳县卫计委的回复,涉事医生不写病历是因为我的亲属当时要求出具外伤病历,与实际病情不符,故未出具病历。
如果这是真的,那就出具与病情相符的病历即可,但是汝阳县中医院当时并没有出具任何病历。看来送礼之说有可能成立!
而实际的病情却时,我母亲腿部有外伤。当时的医生,在所开的药物当中有外敷类的药物,由于见我母亲有外伤,所以还叮嘱我母亲说,等你这个伤好了之后再用这个外敷的药。关于这个问题,我本人也曾在与医院的交涉中,将医生的这一医嘱说给汝阳县中医院院方听,院方声称:会再向涉事医生调查落实,之后却并无下文与回信!
汝阳县卫计委当时在没有向患者及患者家属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之下,就听信医院的片面之词,信以为真的回复我们,并将医院不写病历的责任推在了患者的头上实难逃护短之嫌,护犊子之心也表显的太过强硬!
公章需患者自已盖,不盖公章怨患者?
针对收费单据没盖公章一说,院方跟卫计委的说法是:公章在收费窗口外放置,若患者有报销需求,患者可自行加盖公章。
院方这一说辞实难让人理解、接受。这就好比我去饭店里吃饭,我点了菜、买了单,饭店告诉我菜在厨房放着需要我自己去择菜洗菜一样;好比我在商场里买衣服结了账,商场却告诉我衣服在哪挂着、包装袋在哪放着让我自己去拿、自己去包装一样,医院做为为患者提供看病诊治服务的单位,把自己该做的事情推给患者做,还理直气壮、振振有词的美其名曰:“章在收费窗口外放着“。弦外之音就是怨患者眼拙没看到吗?
法律界人士称:主管部门不该护短
针对汝阳县中医院门诊不写病历、收费不盖章的问题,笔者特别咨询了法律界人士。他们认为,医院门诊不写病历、收费不盖公章已经违反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前者第八条还明文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后者更是在第二十三条明文规定:医疗机构取得门诊医疗收入和住院医疗收入,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医疗收费票据,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或收费专用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开具医疗收费票据时,应当印章齐全。
法律界人士认为,卫计部门做为医院的主管部门,发现医院问题后不是去扣规定、搬法规来纠正医院的不当行为,而是与医院一个鼻孔出气,找借口、推责任,难免给人一种护短之感!
市卫计委介入:患者虽胜犹败!终归还是怨患者?
针对汝阳县卫计委的相关回复,笔者很为不满,特于8月7日向洛阳市卫计委求助。随后,洛阳市卫计委介入,汝阳县卫计委督办,汝阳县中医院开始引起重视并拿出积极正面的态度处理此事,于8月8日下午前去笔者家中做实地调查了解,8月9日上午把写好的病历、盖好章的收费单据一并送至我姐姐手中。
虽然笔者的诉求得到了满足,但却虽胜犹败!从县里到市里这么折腾了一翻,汝阳县卫计委在向洛阳市卫计委说明当事医生不写病历的原因时,又改口称:是患者及家属当时对既往病史没有叙述清楚。
不写病历的原因先是怨患者要求写外伤病历与病情不符不写,后是怨患者对既往病史叙述不清不写,反正千错万错都是患者的问题、都是患者的错!但据《百科》信息显示,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检查、诊断、治疗的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以此理由不写病历还被主管部门相信支持,真让人寒心!
笔者点评:有担当的主管单位不该护犊子!
卫计委做为医院的主管单位,下级单位出现问题后,我们可以倾听原因与辩解,但不能轻信;我们可以忽视患者及诉求者的智商,但不该一味的护短;我们可以不表明立场与态度,但我们不该不明辨是非、失去我们该有的担当!
今天,笔者违背父母的嘱托将已经解决的此事再度公开曝光,不对涉事之人、涉事单位存有任何敌意,不追究任何人、任何单位的对与错,只愿有关部门做好自查自省工作,提升服务意识,给父老乡亲提供合规、优质的就医诊疗服务,别让这种如梗在喉的就医经历再让我听到、看到、遇到、见到,便是我写下此文的初衷!(文/常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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