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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将罪犯送交执行遭看守所拒收3次:患病且有HIV

字号+ 作者:刘羡 来源: 2018-08-11 10:58 我要评论( )

“三次将李某送交看守所执行,看守所都以李某患病且有HIV为由拒收,判决成了一纸空文。

  本报讯(记者刘德华 通讯员杨柳 冯国栋)“三次将李某送交看守所执行,看守所都以李某患病且有HIV为由拒收,判决成了一纸空文。”2018年初,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法院一位承办法官非常生气地向东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干警诉说。8月1日,攀枝花市检察院的一纸检察建议书,终使李某被收监执行。

  李某系一名HIV(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同时患有双肾结石、高血压等疾病。2016年6月的一天,李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小型客车在攀枝花市市区行驶时被查获。2017年2月,法院以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

  判决生效后,看守所以李某患病且携带HIV为由拒绝收押。同时李某以患病为由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东区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李某这种情况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遂建议法院及时将罪犯送交执行。其后,法院在交付执行过程中,因与看守所对李某是否符合收押条件意见不一,交付过程极其艰难。今年初,法院第三次送李某到看守所收押时又一次被拒,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了解到这一情况,东区检察院取得上级院支持,一致分析认为产生分歧的原因系看守所自行扩大了不予收押的疾病范围。于是,两级检察院共同发力,一方面牵头召开公检法专项联席会,针对李某的病情是否符合不予收监条件予以分析讨论;另一方面,攀枝花市检察院针对看守所不依法将已决犯收监执行的违法行为发出检察建议书。

  东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程文君告诉记者,在刑罚交付执行时,法院和看守所对不予收押疾病范围存在分歧,经常产生“收监难”的问题,刚性检察建议很有必要。此次对李某收监执行的检察监督,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上下联动发挥监督职能的重要作用,解决了部分已决罪犯“收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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