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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案难在哪儿

字号+ 作者:罗攀 来源: 2018-08-07 09:02 我要评论( )

所谓“执行不能”案指的是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后仍不能执行到位的案件。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积极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对被执行人徐某采取司法拘留15天,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不能”案难在哪儿

  随着“执行难”这一法律术语越来越多为公众知晓,“执行不能”案作为新生事物也开始进入普通百姓视野。

  所谓“执行不能”案指的是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后仍不能执行到位的案件。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出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如今,多地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已取得阶段性成功,然而,其中涌现出的大量“执行不能”案件仍不容忽视。

  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16年1月至今,全省法院执行案件合计1032577件,执行到位金额1646亿元,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06.6万例,对45.27万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共限制77.09万人次购买机票,限制32.63万人次购买动车、高铁票。其中,“执行不能”案件占全部执行案件的40%左右。

  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程乐群介绍,现实中的“执行不能”案件包括: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等执行案件中,有的加害人经济条件差,往往除了维持生计的生活必需品之外没有其他财产,无法进一步执行;一些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负债累累,其财产不足以满足所有的债权人,完全符合破产条件,但债权人、债务人都不申请破产,形成执行不能、破产不得的“僵尸案件”;还有一些民间借贷案件,因公司资金链断裂,又没有不动产等实际财产,导致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这些案件在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后,也无法完全执行到位,只能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移送破产程序。”程乐群说。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王启江列举了如下典型案例。

  董某诉董某生、广饶县某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判决董某生、广饶县某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董某借款21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具体执行过程却颇费周折:执行法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无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情况,仅有零星银行存款。经向东营市及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调查,两被执行人对外也不享有债权。后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董某生拘留10日,并将两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董某生无工作单位,家庭困难,且申请人无法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执行法院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此,王启江进一步解读:“由于债权人风险意识不强,出借款项时未深入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未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财产,进入诉讼后亦未申请财产保全,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穷尽了所有执行手段(包括冻结银行账号、调查债权和工作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等)后仍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案件‘执行不能’。”

  在程乐群看来,“执行不能”案件虽有历史背景、市场行情、社会诚信环境以及意外不测等多方面因素,但债权人自身的原因也不容忽视。

  程乐群举例说:有些债权人未审慎了解债务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未进行风险评估、不要求提供担保财产就草率地与之从事交易;碍于情面,有些当事人双方关系要好、彼此了解,债权人不好意思提出担保要求,仅仅基于对债务人的信任就与之合作或者出借款项;主张权利不及时,有些债权人不注重对债务人的后续跟踪管理,债务人已明显不具备还款能力,债台高筑,甚至人去楼空,但债权人对此却仍不知晓,导致主张权利时,债务人的财产均已被其他债权人控制;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债权人知道发生争议时诉至法院,但却不懂得运用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等措施来减少自己的损失。

  “‘执行不能’案件并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该结果是债权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社会风险。这种因市场风险或社会风险导致的‘执行不能’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是存在的。”程乐群认为。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解决思路是:进一步规范终本案件的管理,严格按照终本规定完善工作程序,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杜绝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纳入终本程序,确保终本案件经得起检验,同时畅通在发现财产时及时恢复执行的渠道。

  同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议,还应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并依法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对一些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等执行案件中确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导致生活极度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实行救济。

  对“执行不能”案件中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给予司法救助,此项工作已逐步展开。

  王启江举例,胡某、孙某、国某诉徐某刑事附带民事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孙某、国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共480430元。

  然而,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积极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对被执行人徐某采取司法拘留15天,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徐某出狱后一直未找到固定工作,收入仅够维持基本生活,其母亲患病长年卧床、父亲不能从事重体力工作,一家人的生活非常困难。

  而申请执行人胡某、孙某、国某无固定职业和收入,且国某身体患有多种疾病。为帮助申请执行人解决生活困难,执行法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3万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理解,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为规避“执行不能”案件带来的风险,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示广大群众,从事市场交易时,一定要树立和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风险自担意识,事前充分关注和预判可能导致无法实现债权的各类风险点,慎重决策;要充分运用商业保险、财产担保等手段提前控制风险;出现风险后,也应及时采取提起诉讼、申请诉讼保全等措施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为实现自己的债权筑牢基础。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邢婷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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