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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股权转让还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听律师解析

字号+ 作者:华东焦点新闻网 来源:未知 2018-08-06 09:22 我要评论( )

现实中,对于具有特殊资质的公司(如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公司)在发生股权转让并由此导致公司股权变更时,股权转让的效力如何呢?有人说,这是以股权转让之名行资质转让之实进而构成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对此争议很大。 前天晚上,笔者还篮球场上接到了某


现实中,对于具有特殊资质的公司(如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公司)在发生股权转让并由此导致公司股权变更时,股权转让的效力如何呢?有人说,这是以"股权转让之名行资质转让之实"进而构成"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对此争议很大。
前天晚上,笔者还篮球场上接到了某个法律顾问单位董事长的来电,请我到某某茶楼某某包厢商讨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的事宜,因为时间紧迫,希望我能尽快赴约。
【基本情况】
2018年6月份,该法律顾问单位第一次召开股东会议,全体股东形成一致意见,同意将公司100%的股权全部对外一次性转让;并同意将该公司名下合法拥有一块大约100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随同公司股权转让时一次性转让。
为了加速推进办理公司股权转让手续,在7月初,公司再次召开公司股东会议商讨《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在审议《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时有股东提出,这是不合法的,公司这样的转让实际上是"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严重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股东的质疑,由此引发了董事长亲自约见笔者进行咨询。
【律师解说】
来到包厢,许小军律师认真听取了董事长及公司随同对情况的介绍后从容地说,究竟是股权转让还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我们必须先熟悉两者的概念:
1、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
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公司法》也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转让时,从税收上看,现阶段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
2、 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包括买卖、交换、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其产生的税收有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尤其是土地增值税采取递进式发生税率很高,一般人难以承受。并且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登记后才能产生物权效力,真正从法律层面取得土地使用权。
同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因此,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而言,有三项限制条件: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开发已完成一定的工作量。
两者比较,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实体交易行为,标的是土地,而股权转让是资本权利转让,是公司经营、管理、收益等权利,包含公司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债权债务等,股权则是复合权利,有些公司可能包含土地使用权。
然后,回到本案,从提交的《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的条款来看,协议总体上约定的实质要件仍是股权转让,即只是对该法律顾问单位的股权进行转让,并没有转让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也没有对土地使用权的主体进行变更情形的约定,该土地使用权依旧属于该法律顾问单位,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还说,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该法律顾问单位并不是公司的全体股东,全体股东转让股权不能认为是转让公司享有土地使用权的结论。协议书中所涉及的资产,仍属于股东股权范畴,履行协议并不当然发生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故此,股东提出的认为"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意见不能成立。(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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