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执勤交警遭碾轧致死案开审
肇事被告人当庭鞠躬致歉
图为庭审现场。 (南京中院供图)
□ 本报记者 丁国锋
□ 本报见习记者 罗莎莎
今天9时15分,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了执勤交警被拖行后遭碾轧致死案,庭审过程进行了网络直播。
2017年11月16日凌晨,男子高某和王某在检查站临检时强行闯关,高某驾车将在现场执行的南京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七大队民警史伟年拖行数十米后,甩倒在地并碾轧后逃离现场。后史伟年被同事紧急送往医院,最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年仅47岁。当天下午,高某和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案由南京市中院院长茅仲华担任审判长,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范群担任公诉人。庭审前,被害人史伟年家属放弃对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高某驾驶一辆白色奔驰越野车带着王某一起前往宿迁吃饭,二人均喝酒。后因高某身体不适,由王某驾车返回南京。16日凌晨2时许,二人在宁连高速主线收费站往南京方向新集检查站遇到民警检查。在检查二人身份证件后,民警将高某带往岗亭进行尿检,王某缴费停车后一并接受检查。
执勤民警要求二人提供驾驶证和行驶证时,高某谎称证件在车上,从王某手中接过钥匙后上车点火欲驾车逃走,民警史伟年见状立即扑上去双手抓住方向盘,并喊话其不要跑。高某并未理会,一脚油门向前逃窜。史伟年被甩落在地,卷入车底,遭车辆当胸碾过,导致其重度颅脑损伤和胸腹部损伤致死。
庭审中,公诉人对被告人高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某犯窝藏罪分别提出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和王某均系酒后驾车,且王某还系无证驾驶。被告人高某谎称上车找证件时驾车逃跑,在被害人史伟年已探身进入驾驶室时,无视其生命安全猛然加速,致使史伟年在落地后被碾轧致死,建议法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被告人王某在二人逃离现场后,仍将涉嫌犯罪的高某窝藏于其朋友的住处,建议法庭以窝藏罪判处其2至3年有期徒刑。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被告人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狂躁症症状是否在案发时影响其判断等方面进行激烈的辩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结果而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造成了死亡结果,属于间接的故意杀人。针对被告人高某在案发时是否有狂躁症症状,公诉机关出具了鉴定结论书,显示其在案发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庭审中,被告人高某语气比较激动并辩称,由于自己在2011年吸食毒品,造成身患狂躁症、抑郁症等精神疾病,需长期服药,在14日晚还服用过控制精神的药物。当日凌晨在接受民警检查时受到刺激,当时一心只想逃跑,没想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史伟年死亡的后果。事发后,自己一直认为只轧到了民警的腿,想睡一觉再去解决。
被告人高某辩护律师辩称,高某因王某系无证酒驾,怕被查到,且在岗亭外大小便失禁,一时害怕遂驾车逃跑,并未想到其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不存在故意杀人的意思表示。且其到案后也如实供述案情,有坦白情节。就其精神疾病问题,辩护律师还当庭向法庭呈交了高某在2012年、2015年的脑科疾病鉴定书。
被告人王某辩称,自己在事发后曾要求下车,在逃跑路上也跟高某表示过事情发生了要处理,不能逃避。被告人王某辩护律师认为,王某在案发后主动告诉高某要面对现实,到案后如实供述案情,有坦白情节,且为初犯,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庭审中,公诉机关还指出,2017年11月3日,被告人高某因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高某在案发时暴力抗法致执法人员死亡,正处于缓刑期,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又犯新罪的情形,应数罪并罚。
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高某和王某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中,被告人高某还向法庭提出是否可以向被害人史伟年家属鞠躬道歉,经审判长同意后,高某向史伟年家属深深鞠了一躬。
由于案情重大,合议庭未当庭宣判。
本报南京7月3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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