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游学热的冷思考
随着国人家庭收入的增加,教育观念的转变,各种机构和个人组织的游学活动日益火爆起来。巨大的市场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投身其中。其中一部分人打着“传统文化游学”的旗号,带着学生穿梭在各种宫殿楼阁、佛寺道观、名山大川中;也有一些机构采用营地教学的形式,比如“中国通史”夏令营、“儒家经典诵读”学习营等,内容不一,形式多样。
游学市场的蓬勃发展为学生学习提供了更为多样的途径,有利于打通课堂内外,学以致用。但也应该看到,表面热闹的游学背后实际隐藏着诸多问题:比如,组织机构鱼龙混杂;行业标准模糊,部分机构的宣传与实际不相符;价格没有监管,消费者和组织者之间权责不明。此外,游和学概念不清,游学往往变成了吃喝玩乐、游山玩水;或者名之为学,却没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和学习方法指导。所谓的任务驱动式、研究型学习,也只不过是老师在充当搜索工具的“搬运工”。仅仅“搬运”也就罢了,更令人担忧的是,自媒体时代的网络信息真假参半,缺乏辨别能力的学生很容易被错误知识引入歧途。比如,一些老师甚至将唐三彩定义为古人房间里的装饰品。这些问题让游学活动的价值大打折扣。
到底什么是真正的游学?游学市场应该由谁来监管?我们不妨分析一下古人以及今人游学的特点,也许能从中找到答案。
“游学”二字在先秦典籍中已经出现。《韩非子·五蠹》中说:“是故服事者简其业,而游学者日众,是世之所以乱也。”其中的游学是指游侠和儒生。后来的《史记·春申君列传》中说:“(春申君)游学博闻,事楚顷襄王。顷襄王以歇为辩,使于秦。”这里的游学指的是离开本乡到外地求学。这种以求知为手段,到外地学习的行为方式和今日我们的游学约略相似。
到了汉代,远赴他乡游学从鸿儒、耆宿问道的风气更盛。据《后汉书·李固传》记载:“固……少好学,常步行寻师,不远千里。遂究览坟籍,结交英贤。”明朝宋濂在《送东阳马生序》中也说自己“既加冠,益慕圣贤之道,又患无硕师、名人与游,尝趋百里外,从乡之先达执经叩问”。可见,古人游学侧重的是寻访师友,切磋学问。在此基础上,通过观览自然山水、文化胜迹,从中领悟天地之道,涵养精神,明性见理。
今则不然,在旅游业蓬勃发展的背景下,传统文化游学更加凸显了旅游、游览的意味。为了吸引消费者,组织方往往选择“好玩的景点+特产购物+品尝美食+学习展示”的模式,名之为游学,实则游大于学,甚至基本不学。
参照古人经验,可以部分解决现在的游学模式问题。也就是说,当下游学应该以增长知识、提升境界为目的,要学大于游。这是根本方向,我们必须严格把握,否则就失去了游学的真正意义。为此,教育主管部门应该监管审核组织方的资质以及游学目的、游学内容。为了保证游学质量,还可以引进相关学术资源,比如来自文学、考古、建筑等专业的学者,由他们在游学内容、研究方法、研究过程、研究成果等方面进行把关。对于领队老师,务必要开展相关培训,并持证上岗。这一点在国际上已经有先例,比如,美国夏令营协会就承担着全美夏令营项目的认证、宣传、管理等职能。针对每个夏令营活动,协会都会开展前期的效果、安全等方面的专业论证,对承办方资质、从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对于游学结果及满意度,应该不定期进行抽样调查,并作为审核游学资质的参考标准。只有这样,才可能做到游有方、学有得。
除教育部门外,旅游、工商管理等相关部门亦应介入,因为游学本身就是教育和旅游交叉的行业,既是教育行为,也是商业行为。教育部门承担备案审查、内容监督、规范引导的责任,而工商管理和旅游部门则要对组织方进行注册、年检。同时要制定游学合同的规范文本,每次游学前都需要签订游学合同,明确组织方和消费方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合同中应该涵盖游学学习目标、学习结果的条文,这有利于消费方理性选择,同时也有利于对组织方的游学效果进行监督。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学在前,行在后。游学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消费者的理性消费,更离不开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管、合理引导。在借鉴古人游学智慧的基础上,融合当今市场经济的一些管理方法,我们的游学才能更纯粹一些。
(作者:王海兴,系北京市景山学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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