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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规矩是基本的社会修养

字号+ 作者:王忠会 来源: 2018-07-17 09:42 我要评论( )

法院的裁判结果具有极强的指引作用和启示意义,翻越站台致死案除了再次重申规则意识的重要性之外,还说明安全保障应该有限度 法院的裁判结果具有极强的指引作用和启示意义,翻越站台致死案除了再次重申规则意识的重要性之外,还说明安全保障应该有限度。

  守规矩是基本的社会修养

  法院的裁判结果具有极强的指引作用和启示意义,翻越站台致死案除了再次重申规则意识的重要性之外,还说明安全保障应该有限度

  □ 刘 勋

  一度备受关注的南京南站“旅客穿越铁道被挤压致死案”,7月13日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宣判。2017年3月26日,上海虹桥至汉口D3026/7次列车到达南京南站,一名男子候车过程中翻越站台,被夹在动车与站台之间的缝隙,被救出时已无生命体征。事发后,死者家属认为车站方存在失职情形,索赔近82万元。法院认定,死者擅自闯入危险区域,需负全责,铁路部门已履行安全保障和提醒义务,不承担责任,据此驳回死者家属的索赔请求。目前,死者家属尚未提出上诉(7月15日《新京报》)。

  死者的不幸遭遇及其家属的悲痛心情的确值得同情,家属通过诉讼索要赔偿、讨要说法的行为也应该被理解,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应该给予充分的尊重,这也能够证明死者亲属对法律制度的信任和对规则的崇敬,否则死者家属也不会选择诉讼来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尽管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但是判决的内容却再次给全社会敲响了警钟,再次证明了规则意识的重要性,守规矩应该成为每个人最基本的修养。

  法院的裁判结果具有极强的指引作用和启示意义,翻越站台致死案除了再次重申规则意识的重要性之外,还说明安全保障应该有限度。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管理人或组织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主要还是依赖裁判者的自由裁量。

  对于不少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来说,怎样做才算是“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目前这方面缺乏规范权威的标准,而一些司法机关追求所谓的社会效果,倾向性地让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活动组织者承担责任。司法机关相关的裁判可能导致管理人或组织者无所适从,不知道怎样做才能真正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进一步说,如果司法机关长期坚持这种导向,管理人或者组织者索性少关心甚至不关心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还会对群众漠视规矩的习惯起到助推作用,“只要出事管理人或组织者多少都要承担些责任”似乎成了约定俗成的潜规则。

  公民的安全保障必须以自我保护为主,尤其是要遵守所有的安全规则,法院认为被告南京南站在地面有警示标识、站台有广播提示、站台侧面有提示、站台有人值班的情况下,站台值班人员在发现有人横穿线路后,奔跑过去并喝止以及紧急制动、及时救助等行为都证明其已经充分履行了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对“已经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具有示范作用,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完全可以学习借鉴,法院的认定也说明安全保障义务有限度而不是无限责任,不可能要求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事无巨细、面面俱到。

  相关立法执法部门可以制定更多行业的安全保障操作规程,细化法律规定,合理设定公共场所管理人或活动组织者的有限责任,而不是牺牲他们的权益去换取所谓的社会效果,有时候一份看似不顾人情的裁判却能够让悲惨的教训影响更广更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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