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宾某因为数月没有发工资,导致萌生了盗窃铁路车务段电话电缆线的念头,于是在2019年1月份、4月份、7月份分别对湖南某火车站的电话电缆线进行了窃取,三次共计获得赃款8千余元。
【知识拓展】
被告人宾某实施3次盗窃行为,是属于连续犯还是集合犯?
1、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这类犯罪,从形式上看虽有两个以上独立犯罪行为,但因其是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因此,在刑法理论上将其作为裁判上的一罪,而不适用数罪并罚。
2、集合犯,把同种的数个犯罪行为集合成为一个犯罪。是指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或者虽然只实施一次,但确有反复意图,因而概括地评价为一罪。
【小编认为】
在上述案情中被告人宾某实施了3次盗窃行为,且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在时间上可以有间隔,即在行为与行为之间,不具有连续性。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解析说,虽然被告人宾某实施了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但是刑法明确规定将其作为一罪处理。所以,小编认为案件中的被告人宾某属于集合犯。但如果是宾某实施的盗窃行为是在相对稳定的一处或者某一特定对象,连续性对某一处(特定对象)实施了3次盗窃行为,那符合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特征,那就属于连续犯。(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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