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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藝術家聯合會章程

字号+ 作者:国际时报 来源:未知 2019-08-14 15:52 我要评论( )

香港特別行政區藝術家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藝術家聯合會(以下簡稱香港藝聯),英文名稱為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rtists Feder

 

 

香港特別行政區藝術家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藝術家聯合會”(以下簡稱“香港藝聯”),英文名稱為“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rtists Federation”,縮寫為“HKSARAF”,商業登記證號碼:                   。

第二條: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批准成立的非營利性正規藝術聯合機構。是全球華人藝術家組成的專業性機構。是聯合全球華人藝術家和華人藝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促進內地藝術家和香港及國外華人藝術家交流合作與藝術發展而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香港藝聯”宗旨:堅決擁護、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區基本法。弘揚主旋律,提倡多元化,團結廣大藝術家和藝術工作者,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致力為業界提供資訊和交流的平臺。促進國際間的溝通、藝術文化的推廣,開展藝術教育培訓工作和學術研究。舉辦各種有利於藝術事業發展的活動,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藝術及先進文化,促進我國各項藝術的繁榮、與發展,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國內外華人的藝術事業、產業的發展。

 

第二章 義務職責  

第四條:“香港藝聯”的義務職責:

   (一)對本會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和業務上指導義務。

   (二)發揮本會自身特點優勢,積極協助會員並與為團

體會員在國內外的機構建立業務、聯繫組織、各種形式聯誼與作品拍活動。

   (三)舉辦各類展覽交流活動,促進藝術家的交流學習,

促進藝術事業的繁榮發展。

(四)組織學術研討活動,促進理論工作的提高與發展,

努力宣傳推廣藝術創作、理論、教育等方面的現狀和成果。

(五)促進並加強與祖國大陸、澳門、臺灣以及海外僑胞

中的藝術家和藝術團體的聯繫和往來。

(六)編輯、出版書畫教材、雜誌、報刊、作品集、冊頁等。

(七)推進藝術網絡製作與開發。

(八)組織、開展本會業務領域內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會員制構成、會員入會條件與義務權力:

(一)“香港藝聯”實行個人會員制和區域團體會員制。

(二)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的大陸、香港、澳門、臺灣和海外藝術工作者,贊成香港藝聯章程,具有較高的藝術水準或藝術鑒賞能力;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入會申請表,由兩名本會會員介紹,經所在團體會員組織,同意推薦至本轄區藝術家聯合會核准填表後報“香港藝聯”審批,履行必要手續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三)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定,參加本會活

動,維護本會權益,對本會工作監督,批評建議的權利。

(四)凡是對藝術事業有特殊貢獻的藝術家和旅外華人藝

術家,經審核批准,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六條:會員權益:

(一)特邀參加本會每年舉辦的全國性藝術展覽。

(二)特邀參加本會舉辦的藝術聯誼筆會和書畫名家講座。

(三)本會會員可以用本會的名義舉辦個人展覽、出版個人專集、印製個人宣傳頁。

(四)優先為藝術家策劃各種展會、協助聯繫場地、邀請

藝術名家到現場為其祝賀。

(五)能力強,具備很好的人脈資源的會員,可以向總會

提出申請在當地成立分會,經總會主席團書面同意後,將為其分會授牌,並任命其擔任分會主任,頒發任命證書。

(六)分會主任成績突出者,將有機會晉升為分會副會

長、會長。

(七)可以在協會官網滾動廣告顯示七天。

(八)終身贈送在協會官方網站CHINAHKAF.com上為藝術家開通的個人網頁。

(九)優先參加“香港藝聯”組織的每年一次在廣州舉行的國際藝術博覽會。

(十)優先參加“香港藝聯”組織的在香港或其他國家或地區舉行的每兩年一次的百人精品展。

(十一)享受製作精美作品集或叢書的優惠。

(十二)優先為藝術家個人做全方位的包裝策劃與推廣。

 

第四章  主席團成員的產生及罷免

第十一條:本會主席團成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則,德藝素質好。

(二)在藝術界、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團成員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8周歲,德高望重的可延遲到70歲或轉任榮譽虛職;秘書長為專職。

(四)本會主席團設立名譽主席、主席、執行主席各一名;顧問、副主席若干人;總監、執行總監、秘書長、藝術委員會主任各一名;理事若干名。

(五)各部/所負責人(見附件表)。

(六)各國、地區分會(見附件表)。

第十二條:主席團的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決定終止事宜。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香港藝聯”部門機構:

(一) 總會轄下部門(暫定):行政辦公室、會員管理部、

研發與培訓中心、演出服務部、國際交流部、影視傳媒部、資料資訊部、活動會展部、藝術教育培訓部、雜誌內刊編輯部、人力資源部、市場部、財務部。

(二) 國際、港澳臺及各省市地區各分會聯絡處。

(三) “香港藝聯”委員會:

“香港藝聯”美術家協會,“香港藝聯”音樂家協會,“香港藝聯”書法家協會,“香港藝聯”篆刻專業協會,“香港藝聯”工藝美術專業協會,“香港藝聯”歌舞專業協會,“香港藝聯”影視專業協會,“香港藝聯”服飾專業協會,“香港藝聯”攝影家協會,“香港藝聯”動漫專業協會,“香港藝聯”戲劇專業協會,“香港藝聯”藝術設計專業協會,“香港藝聯”非遺協會。

 

名譽主席:  何  子 林伊琦   

執行總監:   高  平

副 主 席:  蔡豐名 陳伯程  楊建法 彭雪飛

外 聯 部:  秘書長 吳雪冬

副 部 長:  馬慶勇

 

香港特別行政區藝術家聯合會/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rtists Federation 地址:Rm C 06,3/F,How Ming Fty Bldg 99 How Ming St.Kwun Tong KLN Hong Kong/九龍觀塘巧明街99號 巧明工廠大廈 3/F C座C06室,電話:0852-51109193

中國大陸聯絡處地址:深圳市羅湖區春風路五礦大廈620室,郵編518029 高藝宸:15986770196

      “香港特別行政區藝術家聯合會”擁有最終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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