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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韵股份: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

字号+ 作者:lobtom 来源:未知 2018-11-03 16:29 我要评论( )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67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6.61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435887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67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6.61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435887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01025500.00 元,由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准验字[2015]1019 号)进行验证。

  未使用完毕,华林证券仍需对募集资金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直至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截至 2018 年 4 月 13 日,龙韵股份节余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并已办理完毕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顺利完成了对龙韵股份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就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高管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进行充分详细的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

  (二) 持续督导阶段华林证券作为龙韵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担任龙韵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华林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列席会议、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龙韵股份进行持续督导;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本阶段主要进行以下几方面的持续督导工作:

  龙韵股份首发上市后,分别披露了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年度报告。保荐机构分别对上述年报进行了仔细审阅,确认上述年报的编制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现场检查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定期或不定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对龙韵股份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中,保荐代表人重点关注了龙韵股份以下方面:(1)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否有效;(2)信息披露是否与事实相符;(3)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4)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等事项,以及是否履行了规定的程序;(5)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的往来;(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化情况;(7)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龙韵股份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运作及其表决事项;持续关注龙韵股份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龙韵股份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龙韵股份合法合规经营;督导龙韵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龙韵股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督导龙韵股份按照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

  龙韵股份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在获得有关信息后,及时完成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工作。

  109756336.90 元。本次置换已经公司 2015 年 5 月 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关于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公司

  持续督导期间,龙韵股份于 2015 年 5 月和 2016 年 6 月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归还;该等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本保荐机构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按照规定出具了核查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龙韵股份于 2017 年 4 月召开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后的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创意制作基地建设项目终止后的节余募集资金 45330000 元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本保荐机构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按照规定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2017 年 10 月 30 日,龙韵股份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信息披露的事后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27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保荐机构已督促龙韵股份积极披露相关信息,龙韵股份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在发行保荐阶段,龙韵股份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龙韵股份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现场检查、培训、质询、访谈等工作,及时通知保荐机构相关重要事项并进行有效沟通,并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持续督导工作的总体配合情况良好。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龙韵股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龙韵股份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龙韵股份、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龙韵股份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三方监管协议进行,按照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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