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诉人黄川与被上诉人赵春雨、龙杰、邓俊杰、原审第三人姚强、广州一二三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中法民四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404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二、变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404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赵春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黄川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45万元;三、变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404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赵春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黄川支付利息(其中人民币50万元从2012年4月29日起,人民币95万元从2018年6月6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50元、公告费人民币500元,合计24450元,由黄川负担7335元,赵春雨负担171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10元,由黄川负担6663元,赵春雨负担1554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广州一二三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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