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海公安局海城分局建设派出所民警发现,海城区沈四村的几条巷子的树底下有卖淫女站街招嫖的现象。
6月11日晚上,警方对这一卖淫团伙进行摸排并准备展开抓捕。但负责放风的“鸡头”有所警惕,加上对卖淫窝点不够了解,为了将嫌疑人一网打尽,民警决定暂时放弃围捕。之后,组织警力进行暗访、摸排,进一步弄清了情况。
6月20日,海城公安分局建设派出所联合禁毒大队、处突大队等20余名警力实施抓捕。民警兵分几组雷霆出击,最后成功抓获卖淫女6人,“鸡头”2人,嫖客4人。
民警调查了解到,该伙卖淫女6人在数名“鸡头”放风协助下,长期隐藏在沈四村从事卖淫活动。其中卖淫女丁某、彭某等人卖淫时,两人的丈夫便隐藏在卖淫窝点几米远楼下树底负责放风,协助妻子从事卖淫活动。
目前,丁某、彭某等10人涉嫌卖淫嫖娼已被依法行政处罚;周某、范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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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我国《刑法》在第358条到362条分别规定了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传播性病罪等,其刑罚从管制到无期徒刑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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