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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三审:保护网购消费者权益 搭售须有显著提示

字号+ 作者:孙 懿 来源: 2018-06-23 16:13 我要评论( )

在日前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与网购消费者息息相关的法律草案——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针对这样的恼人搭售,电商法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

  在日前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与网购消费者息息相关的法律草案——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相比于草案二审稿,三审稿进一步规范电商平台经营,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搭售须有显著提示

  通过“默认勾选”搭售商品或服务,这种方式在各种电商平台并不少见。如在某电商平台订购火车票、飞机票时,平台向消费者推送搭售保险或接送机服务,消费者如果不自行取消这些“默认勾选”,一不留神就会“中招”。

  针对这样的恼人搭售,电商法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在6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分组审议中,骞芳莉委员表示,在电子商务领域,由于交易方式的特殊性和虚拟性等特征,经营者的搭售行为往往更加隐秘,应当赋予电子商务经营者更高的提请消费者注意义务,规定搭售行为以消费者同意为前提。

  保证押金顺利退还

  随着共享单车的兴起,押金退还难成为一个突出问题。

  针对押金退还难的问题,草案三审稿增加了如下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在分组审议中,有不少常委会委员针对押金退还相关规定提出了更进一步的建议。黄美媚委员建议,规定押金条款应以显著方式注明。她举例说,一些电商平台的押金条款显示在不明显的位置,容易造成消费者错漏信息,如酒店超时退房不返还押金的情况等。宫蒲光委员建议,增加押金退还时限的规定。

  向“大数据杀熟”说不

  如今根据消费者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进行个性化推荐商品或服务,已成电商平台推销的关键一招。有的电商经营者甚至利用大数据,根据用户的消费习惯和支付能力“画像”,给不同的消费者不同的价格。明明是“老主顾”,却成了任人宰割的“冤大头”,“大数据杀熟”让消费者深恶痛绝。

  对此,草案三审稿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个人信息保护有待加强

  草案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对此,在分组审议中,不少委员建议应进一步完善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韩晓武委员认为,草案三审稿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已作了进一步修改,但总体看,在监管和制约机制上还应该进一步完善,关键是要针对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在可操作性上进一步下功夫,特别是在公民信息安全受到侵害后,在公民据以维权、起诉、索赔等方面的制度设计方面,应该有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徐显明委员也坦言,目前草案在个人隐私权和信息安全保护等方面,还仍较为薄弱和不充分。杜玉波委员建议,增加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特殊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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