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刚刚过去的618不仅是消费者的狂欢,也是电商们的年中盛宴。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不论是消费者还是商家都对这一行业的立法翘首以盼。从2016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一直备受关注。
近期,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对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了三审。
在电子商务法草案的三审稿中,首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外延进行了进一步扩展。在此前的一审稿、二审稿中,都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确定为“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三审稿中增加了“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看来,这样的表述更加明确,同时也填补了监管空白。薛军说:“只要通过网络从事商品销售或者服务提供,如果是经济行为,你就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无论通过微信还是一些其他网络,都应受到电子商务法的调整(监管),从这一点上讲,进一步明确了这个概念的范围。”
此外,“工商登记”也是大家非常关注的热门话题,这次的三审稿中也对此增加了更多规定。其中提到“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也就是说,类似于学生毕业季卖教科书、闲置物品的转卖等偶发行为,都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
对此,薛军认为,小额且低频的交易并不会存在很多监管上的疑难问题,免去工商登记也可以减轻交易者的负担。薛军说:“毕竟它是小额(交易),不会持续(很久),让这些人登记也是增加他们的负担,登记以后还要年检年报,有一定相应的要求,这也体现了我国对特定行为的一种鼓励、扶持的政策取向。”
除了进一步对经营者、工商登记予以明确以外,这次电子商务法草案也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做了制度设计,针对令无数消费者“防不胜防”的默认搭售,规定在搭售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选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当前互联网购物环节中最大的消费陷阱是有时消费者没有选择某个商品,但默认打勾,最后结账时可能没注意就交了钱,送来的东西有些自己需要,有些不需要,该条款有针对性。
针对同一个商家、同一款产品,但不同消费者在网上下单时却有可能面对不同的价格所形成的“大数据杀熟”现象,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该规定在平台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与消费者合法权利之间取得了平衡。周汉华说:“并没有一概禁止根据消费者的需要发挥大数据预测和识别的特点,能够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和定制化服务的大趋势。针对大数据杀熟现象做了限制性规定,这样鼓励商家既发挥好大数据的作用,更好提供定制化服务,又不去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从一审到三审,电子商务法经过了反复修改对很多细节进行了调整,不过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迅速,新事物、新业态层出不穷,因此相关规定也需要进行动态调整以适应行业发展。
在周汉华看来,仅靠一部电子商务法无法解决现实中的所有问题,因此他呼吁推进中国数字经济立法进程。他说:“电商法立法当中的很多问题也都是网络时代的新问题,仅靠一部电商法既不现实,也不可能解决所有数字经济时代所面临的各种突出问题。我们一直在呼吁,要针对数字中国发展过程中各种综合性的问题,(在)更大的制度构造中进行体系性设计。”(记者冯烁 侯艳 刘会民 实习记者任鑫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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