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吉华集团”)6日晚间公告称,近日,该公司子公司江苏吉华化工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吉华”)接到滨海县环境保护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滨环罚字【2018】83号)。
决定书显示,2018年6月19日,头罾环境保护分局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江苏吉华902车间对位酯项目配套的治理设施未验收,于2017年7月至12月投入生产。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滨海县环境保护局决定,责令江苏吉华停止对位酯项目生产,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0万元的行政处罚。
吉华集团表示,江苏吉华已于2018年1月停止对位酯项目的生产。江苏吉华2017年度生产的对位酯产品为公司自用,不对外出售,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产生影响。公司将严格要求子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审批工作,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此外,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停止对位酯项目的生产,并已组织申报验收,待验收通过后再实施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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