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相关文书的公

字号+ 作者:罗伯特 来源: 2018-07-04 10:12 我要评论( )

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规定,商业、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修理修配业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国税机关在采集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4日讯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6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规定,商业、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修理修配业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国税机关在采集其信息时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商业)》《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修理修配业)》。上述文书中均含有“国税月核定税额”信息项,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信息采集时无需再填写“国税月核定税额”,亟需对这3个文书进行修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明确了税务机关采集商业、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修理修配业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信息时,分别使用修订后的《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商业)》《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修理修配业)》,新的文书在原有基础上删除了“国税月核定税额”信息项,并对部分文字表述作了调整。

  三、《公告》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前,部分税务机关需要使用修订后的文书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的规定执行。

转载请注明出处。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

相关文章
  • 河南:扶持4万“个转企”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

    河南:扶持4万“个转企”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

    2018-07-31 14:44

  • 个税法草案意见超11万条 专项扣除取定额可能性大

    个税法草案意见超11万条 专项扣除取定额可能性大

    2018-07-18 14:08

  •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相关文书的公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相关文书的公

    2018-07-04 10:17

网友点评